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與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景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該案的判決改善了我國目前數據產權不明確、權利邊界不清晰的現狀,為大數據利用厘清了行業規則,對大數據產業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二、明確網絡用戶行為痕跡信息的保護標準。
發展大數據是我國的國家戰略。大數據已成為推動經濟轉型發展的新動力,大數據產業已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將對未來信息產業格局產生重要影響。大數據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激勵數據產品研發者的熱情,構建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有序、兼顧各方利益的數據產業競爭格局,離不開以確定權屬、解決糾紛為己任的法律的支撐。但是我國調整作為大數據開發者的網絡運營者與作為數據來源的網絡用戶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專門性法律規范尚處在探索創立階段,對于網絡運營者與網絡用戶間的利益分配和權利沖突,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與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該案的判決明確數據產品研發者的財產性權益,明確網絡用戶行為痕跡信息的保護標準,強調對大數據產品開發者嚴格保護的司法政策,為大數據利用厘清了行業規則,對大數據產業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一、明確數據產品研發者的財產性權益。
該案中的“生意參謀”數據產品所涉網絡用戶信息主要表現為網絡用戶瀏覽、搜索、收藏、加購、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以及由行為痕跡信息推測得出的行為人的性別、職業、所在區域、個人偏好等標簽信息。法院認為,這些行為痕跡信息與標簽信息并不具備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可能性,不屬于網絡安全法中的網絡用戶個人信息。但是法院強調,網絡運營者不僅對網絡用戶信息負有安全保護的法定義務,還因為其與網絡用戶之間的服務合同,基于“公平、誠信”的契約精神原則要求,對于保護網絡用戶合理關切的個人隱私和商戶經營秘密負有高度關注的義務。網絡用戶的行為痕跡信息雖然是非個人信息,但是包含涉及用戶個人偏好或商戶經營秘密等敏感信息。如果網絡用戶在該網絡運營商控制的網絡上留有個人身份信息,其敏感信息容易與特定主體發生對應聯系,會暴露其個人隱私或經營秘密。有鑒于此,對于網絡運營商收集、使用網絡用戶行為痕跡信息,法院認為,除未留有個人信息的網絡用戶所提供的以及網絡用戶已自行公開披露的信息外,應比照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關于網絡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予以規制。該案中,法院認定,淘寶公司“生意參謀”數據產品所使用的網絡用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符合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其收集、使用網絡用戶信息以及“生意參謀”數據產品公開使用網絡用戶信息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