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馬云在杭州的云棲大會上提出“五新”,其中之一是“新能源”。他認為,數據將像以前的水、電一樣,成為基本生產要素,成為驅動未來經濟發展的新動力。這一觀點,使大家對數據的作用有了新認知。
2017年6月1日,順豐與菜鳥商業合作問題引起全民熱議。在輿論發展過程中,討論越來越集中于數據方面,數據壟斷問題被提了出來。數據和壟斷兩個不同的問題,被緊密地捏在了一起。
幾乎同時,“數據寡頭”的說法也出現了。如果說數據壟斷僅側重于具體行為的話,那么數據寡頭,則是著眼于對企業整體性質的判斷。
數據壟斷、數據寡頭等概念,與反壟斷監管相關。反壟斷監管會深刻影響企業戰略、行業發展。中國的數字經濟正迅速發展,并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動能;中國的數據產業也剛起步不久,正在加速發展。因此,對數據壟斷、數據寡頭等概念,我們必須進行深入剖析,辨明其內涵,判斷其科學性。只有這樣,才能排除一些似是而非的認識對新經濟發展造成不必要傷害,阻礙新興產業的發展。
一般認為,數據是以電磁等介質為載體的信息。數據的內容是信息,而其物理表現形式則是電磁等介質。在人類歷史上,迄今為止發生了三次信息載體革命,第一次是語言,第二次是文字,第三次則是數據。語言使人類文明得以建立,文字使文明得以保存和傳播,而數據將使文明演化速度大大加快。
信息以數據形式呈現后,借助功能不斷增強的網絡技術、存儲技術、計算技術、先進算法等工具,可以實現海量收集、存儲、加工、傳輸,從而不但使物理世界可以在虛擬世界完整、全面、清晰地“鏡像化”,還可以通過算法對全數據進行分析,深刻洞見物理世界不同部分的相互關系。因此,數據技術使人類在信息交流、使用等方面不斷突破時間、空間、規模、范圍等的限制,并獲得對客觀世界的新認知。
數據及數據技術應用于經濟領域,極大改善信息不對稱、不完全狀況,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使商業活動發生革命性改變。商業組織、商業模式、生產方式、交易標的、交易手段、交易地理范圍等,都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數字經濟由此蓬勃發展起來。
數字經濟的發展將帶來數據量的劇增。根據IDC《數字宇宙報告》,到2020 年人類擁有的數據量以ZB(1ZB =1,048,576PB,1PB=1024TB)計量。預計,隨著IoT的應用普及和在線化,人類將迎來“數據核爆”。
數據的重要性不斷凸顯,與數據有關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反壟斷就是其中之一。
“數據壟斷”是一個模糊概念
“數據壟斷”是伴隨菜鳥順豐事件熱起來的一個名詞。但是,何為數據壟斷,應作認真分析。
根據維基百科,數據壟斷其實最初是針對政府的,與數據民主相對應。進入21世紀以來,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陸續掀起一場數據民主化運動,要求政府機構及相關部門將有關公共數據上傳至其門戶網站。
最近因菜鳥順豐事件而被熱炒的數據壟斷,對象不是政府,而是企業。但是在這場爭論中,不同的人所指稱的數據壟斷,具有不同的含義。
有人稱“數據壟斷”,是從數據占有角度來說的,深圳論壇空間 香港主機,其實是指“壟斷數據”。壟斷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詞,其本義是指獨占。這種說法使用了壟斷一詞的“獨占”含義,即“獨占數據”。但獨占數據本身并不違反《反壟斷法》,即使獨占的是海量數據。獨占數據,只有因此在某一相關商品市場形成市場支配地位,并濫用這種市場支配地位,才會違反《反壟斷法》。
有人稱“數據壟斷”,是從數據流動角度來說的,其實是指“不共享數據”。數據共享是一個重要問題,涉及多方利益調整。不共享數據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有正當理由,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違反《反壟斷法》。不共享數據,只有在涉及壟斷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才會違反《反壟斷法》。
有人稱“數據壟斷”,是從個人信息保護角度來說的,其實是指“控制個人數據”。企業收集或共享個人信息,如果不履行告知義務或得到個人授權,對個人而言,企業就像黑箱,個人信息被控制、被“壟斷”。但這種情況基本和壟斷沒有太大關系。
有人稱“數據壟斷”,是從數據收益角度來說的,其實是指“獨占數據收益”。數據收益如何分配,是一個在目前爭議很大的問題,但也基本和壟斷沒有太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