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貴州省大數據安全保障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國內服務器,并分組審議了《條例(草案)》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5月30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貴州省大數據安全保障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并對《條例(草案)》和修改情況說明進行了審議。會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和常委會咨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今年貴陽數博會期間,省大數據政策法律創新研究中心聯合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法治研究所在貴陽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論證。
7月9日,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并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審議,并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
省人大法制委員在所作的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同時提出一些修改意見,例如,《條例》原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亞洲服務器租用,并將第二款的“國家機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采集數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非因公共利益需要,采集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數據的,應當經被采集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為“國家機關采集數據應當經被采集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例(草案)》對違反有關條款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也作出明確規定。
例如,《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數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用途。明知是通過攻擊、竊取、惡意訪問等非法方式獲取的數據,不得使用。使用數據開展廣告宣傳、營銷推廣等活動,不得干擾被采集人正常生產生活,不得損害被采集人及他人合法權益。”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單位在經營、服務活動中獲取的用戶數據,除依法共享開放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九條明確:“禁止非法采集、竊取、存儲、傳輸、使用、買賣個人信息。”違反規定,由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