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亞馬遜的第三方店肆上,購置了一條“水晶白金”項鏈。但劉先生顛末檢測,發明項鏈不只沒有鉑金身分,就連鑲嵌的寶石也并非水晶。因認為亞馬遜欺騙財消費者,劉先生將亞馬遜網策劃者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憑據頁面理睬的“假一賠十”抵償。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訴求。
消費者
網購贗品告狀亞馬遜
劉先生訴稱,2014年10月25日,他在亞馬遜網購置了兩個“正品水晶S925銀鍍白金”項鏈,價款為326元。商家稱,商品材質為外貌電鍍真白金,三層鍍白金,并理睬支持復檢并假一賠十。過后項鏈經中國地質大學珠寶判斷中心檢測,結論為不含鉑金身分,所鑲嵌寶石材質為合創立方氧化鋯,非水晶。故劉先生認為亞馬遜存在欺騙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亞馬遜抵償其3160元。對付告狀,亞馬遜辯稱,公司未做出假一賠十的理睬。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顛末檢測,涉案的商品鑲嵌部門并非水晶,也不含宣示的白金身分,銷售行為存在欺騙財,該當就此包袱《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及《條約法》項下之退款、抵償責任。
關于亞馬遜是否包袱抵償責任,法院認為,在涉案產物的訂購頁面之中,明晰載明假一賠十,但未明晰指明該項理睬系第三方賣家作出,以一般社會公家的知識判定,該項理睬宣布于亞馬遜網站,公家對付該項理睬系亞馬遜作出存在公道信賴,故此法院鑒定亞馬遜包袱抵償責任。
亞馬遜
指責消費者打假謀利
亞馬遜不平一審訊斷提出上訴。亞馬遜認為,其僅為生意業務兩邊提供網絡平臺,亞馬遜既不享受條約推行中的權利,也不該包袱條約推行中的義務。而劉先生既然知曉涉案商品并非亞馬遜自營商品,也就理應知曉商品訂單頁面信息并非由亞馬遜宣布。
亞馬遜暗示,其作為網絡平臺,也完全可以或許提供第三方賣家真實名稱、地點及有效接洽方法等,不切正當令關于網絡平臺提供者應向消費者包袱責任的景象。另外,亞馬遜稱劉先生是職業打假人,有知假買假舉辦謀利之嫌疑。
法院
平臺應認真任 訊斷支持維權
市三中院暗示,就一般公家而言,選擇在亞馬遜購置商品,是因亞馬遜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以及精采的貿易諾言,在購置商品時,消費者一般會有便捷、安詳的心理預期。在涉案商品購置頁面中,域名免費備案 directadmin購買,明晰載明“支持復檢,假一賠十”,在未明晰做出“假一賠十”的理睬主體,而商品信息及質量理睬宣布于亞馬遜網站頁面景象下,消費者認為該理睬系亞馬遜網站做出,具有原因公道性。
另外,法院指出,無論對自營或非自營商品,亞馬遜對在其平臺銷售的商品先容、描寫及相關理睬等,均應負必然的審查及打點類型責任。但無能否定的是,亞馬遜無論是作為銷售者照舊網絡平臺提供者,應對消費者認真。
綜上,市三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