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員的悲傷故事
每部好萊塢爆片里都有一個酷炫吊炸天的程序員,連上網線就能神擋殺神黑破天際,把世界改成自己想要的樣子?,F實中的一位程序員,WePhone開發者蘇享茂卻選擇自殺。這起自殺事件還沒有引起和李文星事件那樣的全社會關注,但在程序員社群已引發震動。
事情過程不算特別復雜。蘇享茂今年3月30日通過世紀佳緣VIP服務結識翟欣欣,在為女方花費數百萬后兩人在6月7日領證。蘇在公開發帖中表示結婚1個月就發現女方是撒謊成性的心機婊,雙方都提出離婚并在7月18日辦理手續。
然而翟欣欣帶親戚、律師等各色人等繼續咬住蘇享茂,以舉報違法名義索要價值1300萬的現金+房產。重重圍逼下精疲力竭的蘇享茂做出了最下策的選擇,日本游戲代理 歐洲服務器,在9月7日凌晨5點自殺。 二、真相會反轉么
每逢爆料必反轉。在當事另一方翟欣欣還沒有回復的情況下,蘇享茂自殺的原因同樣存在反轉的可能。但在有進一步事實披露之前,基于已公開事實的進行分析,可以判斷反轉的幾率是很小的。
1. 微信內容能不能做證據
證據是全部邏輯的開始。蘇享茂在自殺前先行披露了部分證據,目前已公開的除了作為單方陳述的事件說明外,最主要的證據是有雙方留言的微信。有觀點質疑微信內容能否作為證據,這類質疑從民訴法角度看是不成立的。
2013年《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最高法院2014年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用例舉方式進一步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毫無疑問屬于可以合法作為證據的數據交換方式。
當然并不是說所有微信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可以調取存儲在騰訊服務器的微信內容,這樣具有很高公信力的獨立第三方數據具有很高的證據效力。考慮到騰訊多次表示服務器不存儲用戶微信內容,可能作為證據的只能是本地移動端存儲的微信通信內容。
從理論上說手機存儲的微信內容有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篡改,但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
首先,這種在微信App內的修改在技術上是非常困難的,騰訊和很多硬件提供商都嚴格限制對內容的修改權限;
其次,舉證責任是可以動態轉移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一方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后,如果對方反駁也要承擔提供、證明反駁觀點證據的責任。如果翟欣欣否認蘇享茂公布的微信內容但又不能提供足以推翻這些內容的證據、同時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釋,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微信證據的效力除了內容真實性之外,還依賴對雙方身份的驗證。從蘇享茂已披露的系列證據來看,身份真實性還是有保障的。
2. 誰在說謊
在翟欣欣提供反駁證據前,單從蘇享茂提供的證據來看,翟欣欣從借世紀佳緣結識蘇享茂開始的全過程對她非常不利,匪夷所思之處比比皆是。
相貌出眾又自稱家住別墅的年輕女性結識外貌并不出眾的男性,僅僅3天時間在誘使男方拿出房產證和賬戶后突然表示自己是一見鐘情。突如其來的感情沖動只有一次,其后的全部表現卻深謀遠慮。從讓男方全款買下海南房產到逼男方賣掉位于北京西二旗的婚前房產,每一步都是為離婚帶走財產鋪路。
更難以令人接受的是在蘇享茂自殺前2小時的9月7日凌晨3點,一個新注冊的“實話110010”在百度貼吧的渣男吧發帖,直指蘇享茂是身患重度乙肝的騙子渣男,且長期在世紀佳緣等相親機構與女孩相親騙色。這個極具攻擊性的帖子內容并不屬實。即使只從蘇享茂陽光下照片來看也屬于完全不同重度肝病的有光澤的正常臉色,而根據蘇家人解釋的是乙肝病毒攜帶者(猜測只是抗體攜帶者),和乙肝患者是兩回事。
從這些事情來看,謀劃已久的心機昭然若揭。網上有多個帖子認為翟欣欣是專門借婚姻行騙的拆白黨,類似打結婚旗號的仙人跳。
翟是否有團伙目前不得而知,也應該給翟欣欣辯護的機會。但是已披露的證據都可以交叉驗證,這些證據全部對翟欣欣不利。 三、離婚協議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