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邱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月22日,由成都高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這起侵犯網絡科技公司游戲源代碼著作權案宣判,被告人邱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400萬。
四川在線報道,“內鬼”盜取游戲源代碼后設立公司,利用該代碼上線、運營游戲營利,國內服務器租用 服務器托管,直至案發,游戲玩家總數達14萬余人,游戲充值金額達800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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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就是鼓勵創新。知識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智力財產權,美國站群服務器 亞洲服務器,任何妄圖不勞而獲,剽竊他人知識產權成果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承辦該案的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說。
經查,2017年2月至8月,邱某任職于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期間,邱某通過他人獲知公司SVN服務器帳號、密碼后,私自取得該公司的某棋牌游戲源代碼。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邱某對該棋牌游戲進行換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為“大贏家”棋牌游戲。2017年8月,邱某從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離職,利用成都天天樂科技有限公司上線、運營“大贏家”棋牌游戲。經司法鑒定,“大贏家”棋牌游戲源代碼與被盜取棋牌源代碼相似度達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