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信部網站消息,為了促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規《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
《意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濫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意見》還對付款時間做出了限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約定將檢驗或者驗收作為付款條件的,上述期限最長可以延長30日。基于合同性質確實需要更長時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法規實施后,大型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附《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及時支付義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地向中小企業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第四條【禁止濫用優勢地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濫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第五條【部門職責】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環境評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納入營商環境評價和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指標。
第七條【法律援助】國家建立微型企業法律援助制度。微型企業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經費依法列入同級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行業協會商會】國家鼓勵、引導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在促進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九條【付款期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美國站群服務器,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約定將檢驗或者驗收作為付款條件的,云服務器,上述期限最長可以延長30日。基于合同性質確實需要更長時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付款期限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約定以中小企業出具賬單、發票或者其他單據作為付款條件的,付款期限自該付款單據送達之日起算。
第十條【質保金返還期限】合同約定預留質量保證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質量保證期限屆滿后,與中小企業進行核實和結算。對核實、結算結果無異議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完成核實、結算之日起15日內返還質量保證金。
第十一條【不得以審計為付款條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