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互聯網領域仍將成為反壟斷的執法重點,會出現一批重要案件,而新《反壟斷法》的出臺將是2021年反壟斷領域值得期待的大事。
“反壟斷”成為近期中國經濟的熱詞,并不斷出現在高層會議中。
繼2020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一周后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強調了這一重要工作,要求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同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查處多起涉及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案件,引起廣泛關注。
對于在2021年必將繼續“熱”下去的“反壟斷”,第一財經專訪了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光耀。
許光耀教授從事《反壟斷法》研究二十余年,是我國最早開始《反壟斷法》研究的學者之一。他認為,2021年,互聯網領域仍將成為反壟斷的執法重點,會出現一批重要案件,而新《反壟斷法》的出臺將是2021年反壟斷領域值得期待的大事。
第一財經:2020年末,從政策和案件宣判上都表明反壟斷的力度在不斷加強,您認為為什么在這個時間點會如此大力地反壟斷?
許光耀:一方面原因是,互聯網產業屬于新興產業,在本世紀才得到相對較快的發展。發展初期,由于市場空間廣闊,經營者的主要努力方向是盡快占據這些空間,發展過程中展示的多為正面效應。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繼續發展的空間減少,就出現用壟斷行為來限制競爭、謀取利益,隨著這類行為越來越多,互聯網領域也將成為新的執法重點領域。
另一方面原因是,在《反壟斷法》實施初期,由于互聯網業態的運行方式尚未充分展開,對其中各種壟斷行為的規律不太容易把握,而全世界《反壟斷法》理論研究與實務中都存在這一問題。因此,各國實際發生的執法與訴訟案件都不多,但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保持著對這一領域的關注,directadmin安裝,持續進行著各種角度的研究。
在這些探索過程中,一些重要案件成為全世界《反壟斷法》學者研究關注的焦點,人們對互聯網領域雙邊市場的界定標準、支配地位的認定方法、競爭效果的分析方法等問題的認識有了長足的推進。
在《反壟斷法》實施之初,大家經常聽到一種說法,“對新興產業要審慎監管,要保持《反壟斷法》的謙抑性”,以免不當的監管本身會對效率造成損害,反而有違反《反壟斷法》的初衷。但今天這一說法不再是適當的了。從目前來看,互聯網行業的壟斷行為已經充分展示出其危害性,妨礙著該產業的良性發展,《反壟斷法》應當加大作為,而不是刻意地去謙抑。
第一財經:近期有幾個處罰案例,包括三起并購案受到市場監管總局處罰,VIE結構不再成為互聯網企業逃避反壟斷申報理由;京東、天貓、唯品會因在2020年“雙11”前后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被市場監管總局處罰;對“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您認為目前這些反壟斷處罰重點打擊哪些情況?
許光耀:接下來打擊的重點將會是互聯網領域的壟斷行為。中國反壟斷執法有一個特點,即某個時期在查處某個案件比較成功后,會借取得的經驗繼續針對這一領域加強重點執法,比如原料藥、汽車領域都曾是《反壟斷法》查處的重點。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已有經驗的“規模效應”,提高執法效率。
因此在未來幾年內,互聯網領域也將會成為反壟斷執法的重點查處領域。對互聯網的規律經過長期執法和長期摸索后,執法機構對法理和規則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很可能在這一領域盡可能高效率地集中查處一批案件。而且互聯網領域的壟斷行為類型可能會更多,也更復雜。
第一財經:互聯網巨頭深入社區團購市場,也受到了政策的關注,您認為這其中會產生哪些壟斷問題?
許光耀:《反壟斷法》需要關注的是,互聯網企業進入社區團購時,是不是從事了掠奪性定價行為,需要查處的是掠奪性定價行為,而不是市場進入本身。
掠奪性定價行為的運行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行為人把價格降到成本以下,以擴大自身虧損的方式,迫使競爭者虧損;在使競爭者退出市場后,行為人將進入第二個階段,把價格提高到壟斷水平,不僅收回掠奪的成本,而且獲得高于競爭性水平的利潤。其中,第二個階段才是行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