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長達5年之久的微軟跨境數據隱私案,該案件可以追溯到2013年,那時美國聯邦調查局前往紐約向法院提出索要微軟某客戶數據的訴求,但這位涉嫌販毒客戶的數據存儲在微軟愛爾蘭的服務器上,微軟拒絕了調查局的請求,希望檢察官前往愛爾蘭并經愛爾蘭法院許可才能拿到該數據。2016年,微軟在這樁案件中勝訴,但最近,美國政府對這一案件上訴并開庭辯論。
法庭辯論無果 CLOUD法案或成突破口
然而,2月27日法庭上的辯論結果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各方爭執不下。支持法院的一方企圖避開“愛爾蘭”,讓微軟從美國總部大樓將相關數據檢索出來。但這種方式得到了另一方的反駁,因為即使是“檢索”,也屬于域外行為。
當然,曾在2月5日被在國會公開闡釋的CLOUD法案(Clarify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海外數據使用權明確法)也在辯論中被提及,以金斯堡(Ginsburg) 為代表的法官們認為,如果國會通過CLOUD法案,微軟這樁案件解決起來可能會容易一些。
微軟總裁兼首席法務官布拉德·史密斯(Brad Smith)在辯論中明確提出,這場辯論讓其越發感受到國會采取行動的必要,他表示:“我們需要21世紀的法律來保護21世紀的技術”。很顯然,CLOUD法案已經呼之欲出了。
含有“雙邊數據共享協議”的CLOUD法案
正如史密斯所說,美國1986年版《美國存儲通訊法(1986版)》(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86,簡稱CSA)已經跟不上技術發展的節奏了,20世紀80年代,云計算的概念并不像現在這風生水起,數據跨境存儲還是一件相對遙遠的事,但是現在過時的CSA必須面對這樣一個事實:它已經解決不了當下的所有事了,2016年微軟勝訴也恰恰是因為沒有對數據的跨境存儲做出規定。
據了解,CLOUD法案較為重要的一點在于授權美國與符合條件的國家簽訂雙邊數據共享協議(Bilateral data-sharing agreements),根據該協議,美國同意解除企業/組織向協議國執法機構披露信息的禁令,協議國也需同意企業/組織向美國執法機構披露信息。CLOUD法案明確雙邊數據共享協議是雙方共享數據的前提,美國云服務商禁止向未簽署協議的外國政府披露信息。
CLOUD法案規定,簽訂雙邊數據共享協議后,美國執法部門僅需憑借法院數據搜查令就可以從美國云服務商那里獲取存儲在海外的數據,但前提是這些數據在美國云服務商的管理范圍之內。這使得美國執法機構無需訴諸繁瑣的外交渠道就能獲取海外存儲的信息,以調查犯罪等行為。
同時,免備案空間 香港服務器,CLOUD法案也指出,云服務商具有對數據搜查令提出質疑的能力,法院在接受質疑后,根據國際禮讓的利益考慮是否修改或廢止數據搜查令。
但CLOUD法案可能還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對于美國云服務商來說,如果1986的CSA可以使云服務商們有權利與美國政府對簿公堂,那么美國政府、法律界、科技界呼之欲出的 CLOUD法案等于把云服務商與政府對簿公堂的權利給剝奪了。
正如上文所說,CLOUD法案的重點在于雙邊數據共享協議:
只有與條件合適的國家簽訂了雙邊數據共享協議,CLOUD法案才具有了生命力; 對于沒有簽訂雙邊數據數據共享協議的國家來說,CLOUD法案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第二點,對沒有與美國簽訂雙邊數據共享協議的國家中的客戶,美國云服務商將面臨比微軟更加艱難的處境。CLOUD法案的生效已證明美國與其他國家共享數據成為了法律共識,如果某國沒有與英國簽訂雙邊數據共享協議,則證明兩國在數據共享這一核心點上沒有談攏,即雙方不愿意共享各自的數據給對方,那么美國云服務商想要進駐對方國家可能會面臨一系列障礙,這將阻礙美國云服商的全球化進程。
對于尤為重要的第一點,我們以英美為例,據《華盛頓郵報》報道,美國服務器租用,美國已經與英國正在做“雙邊數據共享協議”的相關事項。簽署雙邊數據共享協議之后,英美雙方將會實現數據的共享,如果美國云服務商選擇遵守法律,對于那些不想讓英國政府、美國政府獲得其數據的客戶來說,美國云服務商將失去競爭力,或者說,該法案將刺激不與美國簽訂雙邊數據共享協議國家的云服務業績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