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文書網發布了《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亞馬遜被判不得再使用“AWS”標志,并賠償原告7646萬。
判決書表示,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通”)、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環新網”)使用的“AWS”標識,無論是被控侵權行為涉及服務項目的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還是其所涉及的銷售渠道、銷售對象,都與炎黃盈動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系,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云服務器,與炎黃盈動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均構成類似服務或者類似商品。
此外,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自2016年8月起開始合作開展相關服務并在該服務上長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業標志,因此,相關公眾容易將炎黃盈動公司提供的相關商品或者服務與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聯系在一起,誤認為炎黃盈動公司是他人相應服務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譽目的而使用“AWS”商標。
判決書還表示,香港服務器,光環新網公司在其開辦的網站以及amazonaws.cn網站上使用了“AWS”標志宣傳推廣云計算服務;使用了“AWS”標志作為搜索引擎關鍵詞宣傳推廣云計算服務。亞馬遜通公司在其運營的“AWS云計算”微信公眾號“awschina”中使用“AWS”標志宣傳推廣云計算服務;在其amazonaws-china.com網站使用“AWS”標志宣傳推廣云計算服務。
此行為不僅具有造成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而且在現實的商業活動中已經發生了實際混淆。
基于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第4249189號、第8967031號和第896703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與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AWS”標志及與其近似的標志;
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未刊登聲明的,本院將刊登本判決相關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承擔);
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0000元,合計76723000元。(校對/偉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