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服務器提供商被訴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
在該案中,阿里云公司因提供的服務器被他人用來運營涉嫌侵權游戲,該法院認定阿里云在接到權利人投訴通知后未采取適當措施,被認定構成侵權。
該案為國內首例涉及服務器提供商責任認定的案件,因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阿里云公司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該案近期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云服務器服務應歸屬底層技術服務
相關信息顯示,法院的判決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該法條針對互聯網領域的侵權行為規定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義務,其中包括接到權利人通知后需采取必要措施,即"通知-刪除"義務。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由于互聯網服務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該條款并不適用于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進行判定的所有情形。
據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即明確排除了"通知-刪除"規則對于純粹提供接入和傳輸服務的基礎運營商的適用。從其技術服務的特點來看,由于云服務器服務從產業鏈的位置上看與基礎運營商的服務性質相當,故應當類推適用于基礎服務運營商的規則。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曾在相關研討會上表示:目前云計算發展迅速,業界在討論相關的法律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到現實的發展趨勢,否則討論法律問題就要落后于技術的發展,脫離了實際,法律必須適應時代的發展,不能閉門造車。
如果簡單來看云服務的概念,它就是將企業所需的軟硬件、資料都放到網絡上,在任何時間、地點,使用不同的IT設備互相連接,實現數據存取、運算等目的。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信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中,將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劃歸為第一類電信增值業務。
從云服務器服務提供的功能來看,其應屬于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并不是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云服務器服務僅相當于傳統模式下為用戶提供的服務器設施設備、機房環境、帶寬資源服務,僅使用戶具備了接入互聯網的基礎條件,在服務層級上屬于底層技術服務,與內容服務無關,并不涉及更上層的內容服務,性質上類似于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基礎電信服務。由此可見,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的相關義務不適用于云服務器服務。
目前業內普遍認為,云服務器服務具有封閉性特點,存儲的數據包具有不易辨別性和隱蔽性。數據包是否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應由服務器租用人決定,且數據包涉及租用人商業秘密,云服務器服務提供者無權隨意讀取服務器內容,也無權隨意披露相關信息。由此可見,阿里云提供的云服務器服務不同于傳統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其對具體信息或數據不具備掌控力,服務性質是為其他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供底層技術服務,其對內容的管控義務應類比于電信運營商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底層接入和傳輸的服務。
新技術引發新思考 業界普遍認同"轉通知"方案
云計算平臺的法律責任界定,關系到云計算行業能否健康發展,同時也關系到互聯網基礎設施的運行效率和安全,亟需社會各界取得共識。從目前云計算技術本身來看,雖然各個廠家在技術路徑上有所不同,但服務模式大體相同,基本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類是通用的水電氣模式,即云平臺為用戶提供最標準的產品服務,最底層的資源,通用性非常強。
第二種是零配件的模式,云平臺分裝好技術產品和工具提供給用戶,平臺所提供的都是標準的元器件以及通用工具。
第三類則是保險柜的模式,提供安全的空間給客戶。以阿里云為例,根據協議規定,阿里云沒有權利去打開保險柜,更沒有內容的所有權,而且阿里云用技術的方式去保護,即便是云平臺的管理者也沒有鑰匙可以進入保險柜。
回到此次阿里云涉及的侵權案件本身,當被侵權方發現侵權者通過阿里云平臺運營侵權游戲時,阿里云如何保障雙方的利益,成為云服務行業開始共同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