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在互聯網企業出海需求的帶動下,數據中心運營商和相關行業廠商也逐漸意識到海外市場的巨大價值,開始紛紛策劃自己的出海之路。2019年12月19日,在第十四屆中國IDC產業年度大典(IDCC2019)第二天的上午,召開了2019數據中心國際合作高峰論壇。
本次論壇有包括信通院和數據中心國際合作促進會的專家,新意網集團、中國聯通,小米集團以及Colt和PLDT等海外企業高管與會,對于中國數據中心企業的出海需求、痛點,以及未來趨勢發表了深度解讀。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產業與規劃研究所高級工程師劉飛
劉飛: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和大家匯報一下我們工作當中的研究成果和實際工作當中的經驗總結,題目叫做“數據中心國際合作與監管政策分析”,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回顧一下全球和國內IDC以及云市場的總體發展情況,然后從國內的監管政策進行解讀,根據實際工作經驗總結、分享和交流。
大家都是處于IDC市場的最前沿,可能感受會比我更深。整體來看,全球范圍內的云計算、大數據,包括一些新興技術的發展帶動了數據中心的快速增長,總體趨勢是在往上走的。海外IDC和云巨頭在做全球擴張,國內服務器租用服務器托管,包括全球云服務的內容。全球數據中心的規模在2018年和2017年出現了稍微下降的趨勢,但大的特點就是數據中心在向大型化、集中化的趨勢發展。國內市場在2018年也是呈30%左右的增長規模,基本和全球保持一致,而且國內面臨一些新的機遇,原來說是2020年開始商用5G,今年已經開始發布牌照進行5G商用,隨著新技術和新業務的出現,預計國內IDC市場也會呈現穩定而快速的發展。
我們總結了國內各個行業主管部門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國內IDC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大家知道IDC是能耗大戶,2011年國務院就有一些明確的說法,國內服務器,再到2015年工信部聯合國家能源局和機關事務局做了綠色數據中心的試點方案,2017年工信部出臺了金融市場清理整頓的通知,就是從IDC、云以及其它資源使用和業務合規的角度給出了方向性的指引,2017年發布數據中心設計規范,2018年工信部發展司發布全國數據中心應用發展指引。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不管是能源還是市場的規范,包括數據中心的建設和布局,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都是在不停地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國內IDC和云市場的發展。
再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什么是IDC?什么是云?2015版本的分類目錄當中有明確的說法,通稱就是IDC,包括傳統的IDC業務以及服務器的內容,云的就是互聯網協同業務,這是2015版本新增的業務,下面我們做了一個分類,大概有幾個內容:IDC空間出租業務,包括機位機架機房以及資源的出租,比如服務器和虛擬主機,后面就是云的內容,包括IaaS和PaaS。大家可能會覺得到底哪些是放到電信業務,哪些不在電信業務范疇以內,這里就稍微提到我們出租機房建設,包括房屋地皮的供電、消防、監控、制冷、安防,這些屬于房地產的范疇。IDC含云主要包括出租出售IT設施,還有數據庫系統、機架、服務器和存儲設施等等。
在國內對IDC云服務市場的監管政策方面,我國對電信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就是進入市場需要拿到經營許可。比較高的管理要求就是電信條例,后來又不停地做了修訂,提到我們對電信業務要做分類,實行許可制度。再就是2012年和IDC密切相關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我們可以理解為電信條例配套的規章制度,按照經營許可的角度,包括獲得許可證之后的企業監管都有提出一些要求和管理規范,2012年我們恢復IDC業務正常的許可申請,2016年發了一個關于云服務市場經營行為的通知,很多內容都是按照這個通知的內容來做的。再往后就是2017年工信部的32號文,更多的是從資源使用和業務許可的角度做了規定。所有的法律法規更多的是從這樣幾個部分,明確市場準入、資金、場地、人員和設施都有技術評測的要求,然后就是對云的IDC市場準入流程、政策銜接、日常監管內容的細化。
我國對IDC和云對外開放情況,包括在市貿組織的規則下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包括云都是不對外開放的,香港和澳門關于建立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的文件當中通稱CPA協議,來自于港資的企業我們IDC是部分開放,50%的股份是可以做的。自貿區現在好像還沒有明確的說法,目前來看還沒有開設這個業務。
這是IDC云服務的評測要求,包括備案系統、資源管理平臺、信息安全系統、機房運營安全管理系統,可以看到IDC含云的業務四項評測都是要做的。之前大家可能比較清楚一點,評測是在許可申請之前,必須通過四項評測之后才能去申請IDC的經營許可證,2018年6月做了一個評測和許可的脫鉤,脫鉤的含義就是技術評測和許可申請可以并列進行,但并不意味著把評測取消。現在的做法是把技術評測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手段,再去申請經營許可的話可以直接向工信部申請許可證,下一步就要開展業務,評測就是在這個地方起到作用,開通資源之前必須完成四項評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