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內IDC與云市場不斷增長的吸引力,以及國內互聯網企業的出海帶動,我國的數據中心產業國際合作與日俱增。巨大的機遇總是與挑戰相伴,數據中心國際合作亦是如此。
中國數據中心與云計算業務有哪些監管政策?外資企業投資IDC業務有哪些可做不可做?與外資合作時,中國企業需要注意哪些關鍵問題以防違法?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產業與規劃研究所高級工程師劉飛在近日召開的第十四屆中國IDC產業年度大典(IDCC2019)的“2019數據中心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對國內數據中心與云計算的監管政策進行了梳理,為數據中心國際合作過程中的疑難點進行細致指點。
一、國家與行業部門出臺多項政策,規范中國IDC市場良序發展
這些年,國家與行業主管部門連續出臺了多項政策,促進國內IDC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他首先對這些政策進行了總結梳理:
在2011年時,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就有一些關于數據中心能耗的內容。
2015年,工信部聯合能源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關于國家綠色數據中心試點工作方案》。
2017年,工信部出臺了《關于清理規范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從IDC、云以及其他資源使用和業務合規的角度給出了方向性的指引。同年5月,新《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74-2017發布,引導數據中心建設向規范化、專業化發展。
2018年,工信部信息通信發展司發布《全國數據中心應用發展指引》,引導數據中心發展布局。
劉飛認為,從以上政策可以清晰地看到,不論是能源還是市場規范,包括數據中心的建設和布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不停地出臺相關政策法規,促進國內IDC市場的發展。
二、國內監管政策梳理解讀
在國內對IDC云服務市場的監管政策方面,首先來說,我國對電信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制,就是進入市場需要拿到經營許可。
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簡稱為《電信條例》)中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施許可制度”。
再就是和IDC密切相關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可以理解為是《電信條例》配套的規章制度。該管理辦法也是按照經營許可的角度規定的,對企業獲得經營許可證后的監管等都給出了一些要求和管理規范。
2012年工信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l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恢復了IDC業務正常的許可申請。
2016年工信部發布了《關于規范云服務市場經營行為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2017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清理規范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17]32號) 更多地從資源使用和業務許可的角度做了規定。
劉飛總結以上所有的法律法規認為,它們主要包括,一是明確市場準入、資金、場地、人員和設施的等整個技術評測要求,二是對云和IDC市場的準入流程、政策銜接、日常監管內容的細化。
我國的IDC和云服務的對外開放方面,在市貿組織的規則下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CEPA”中規定了IDC業務相關的對外開放政策,境外投資者應嚴格按照政策,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并取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IDC和云服務的評測要求,包括備案系統、資源管理平臺、信息安全系統、機房運營安全管理系統四部分。以前技術評測放在許可申請前,必須通過四項評測后才可申請IDC經營許可證。2018年6月,技術評測與許可證申請脫鉤,兩者可以并列進行,但這不意味著取消評測。現在是將技術評測作為事中事后的監管手段,申請經營許可證可以直接向工信部申請,但下一步開展業務開通線路資源前需要完成技術評測,這是前提條件。
對2016年《關于規范云服務市場經營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進行重點解讀發現,其中規定企業在合作時有幾項不得存在的行為,包括:變相出租/出售資源、場地、設施和人員,和用戶直接簽訂合同,單獨使用合作者的品牌商標、違法向合作者提供用戶個人信息和網路數據,還有違法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這種兜底條款。
從資源管理和市場服務的角度,征求意見稿也進行了相關規定。云服務經營者要建立云服務的質量保障體系,要在經營中規范自業務宣傳和業務運營服務,應該依法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經營業務所需要的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這些接入資源,要確保這些資源的使用是合法的。最后還有聯網的問題,通過云和IDC的專線、VPN等方式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這些都是嚴格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