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體聲明中,它表示,與數據本地化政策相關的擬議變更應在幾年后對現有法規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深入、徹底和透明的評估,包括執法方面。
原始文本沒有具體說明它所指的數據類型,而是使提供商在該國建立自己的數據中心作為一項要求,希望這一提案能吸引印度尼西亞的新投資。
還有人說“在沒有與數據保護有關的法律的情況下,需要仔細計算以避免潛在的影響”。
全球已有多項數據主權法在過去五年中生效,并作為確保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的手段而提出;例如今年5月在歐洲實施的GDPR。
鑒于目前印度尼西亞還沒有專門針對數據保護的法律,有人擔心它可能危及數據安全。
印度尼西亞數字基礎設施運營商的代表希望對該國的數據主權法進行修改,香港服務器租用,因為擔心其可能對當地企業造成損害。
此外,該文件還提到,有關數據所有權、訪問權和控制權的數據規則希望Mastel政府對此事采取的態度將更加明確。
擬議的電子交易和系統法實施改革將使電子系統提供商在印度尼西亞存儲“戰略”數據,但沒有詳細說明屬于這一類別的內容。
政府計劃從2012年起修訂“電子交易和系統法實施法”,免備案空間 香港服務器,這些法案將對數據定位產生影響的若干文章進行修改,這一計劃受到數據中心運營商的抨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