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消息,工信部昨日向社會公開征求對《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
該《暫行辦法》提到,香港服務器,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須先向當前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簡稱“攜出方”)查詢號碼是否滿足攜轉條件。滿足攜轉條件的,用戶向攜出方申請獲得授權碼,并到擬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簡稱“攜入方”)申請辦理攜入,辦理完成后攜入方為用戶提供新的移動電話卡。
申請攜號轉網的用戶應當同時滿足5個條件:
(一)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已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二)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
(三)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的已出賬電信費用,如有未出賬的電信費用(如國際漫游費用等),與攜出方已約定繳費時間和方式;
(四)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或已解除在網期限限制;
(五)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入網已滿120日(自然日,下同)。
附:
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加強攜號轉網管理,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服務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辦理和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名詞釋義】本辦法所指的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范圍內,移動電話用戶變更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本辦法所指的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是指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蜂窩移動電話用戶號碼。
第四條 【服務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障用戶的自由選擇權,不斷完善服務機制,提升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攜號轉網服務。
第五條 【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攜號轉網服務進行指導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攜號轉網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電信管理機構。
第二章 申請與辦理
第六條 【辦理流程】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須先向當前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稱為“攜出方”)查詢號碼是否滿足攜轉條件。
滿足攜轉條件的,用戶向攜出方申請獲得授權碼,并到擬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稱為“攜入方”)申請辦理攜入,辦理完成后攜入方為用戶提供新的移動電話卡。
第七條 【攜轉條件】申請攜號轉網的用戶,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已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二)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
(三) 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的已出賬電信費用,美國服務器租用,如有未出賬的電信費用(如國際漫游費用等),與攜出方已約定繳費時間和方式;
(四)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或已解除在網期限限制;
(五)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入網已滿120日(自然日,下同)。
第八條 【查詢咨詢】攜出方應當通過短消息等便捷方式為用戶提供查詢服務,及時反饋申請號碼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對于滿足條件的,如有攜號轉網后受影響的其他業務,攜出方應當在反饋查詢結果的同時提醒用戶,提醒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對于不滿足條件的,攜出方應當一次性明確告知用戶不滿足條件的原因及咨詢途徑,并通過客服電話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實現滿足條件的咨詢。
第九條 【解除限制方式和渠道】攜出方應當為不滿足條件的用戶提供便捷方式以滿足條件。
對于不能通過在線方式為用戶解除限制的,應當至少確保號碼歸屬地的所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為用戶提供解除限制服務。對于縣級區域內沒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的,應當至少確保一家合作營業廳提供解除限制服務。提供解除限制服務的營業廳應當向社會公告。
用戶解除限制后,攜出方應當立即允許用戶攜號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