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用戶即使發現個人信息已遭泄露,想要取證也非常艱難。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呂艷濱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戶連企業是否獲取、如何獲取、獲取了多少自己的個人信息都很難找到證據。
但很遺憾的是,我國尚缺乏此類嚴厲的行政處罰制度。“這樣就沒辦法把違法企業拉到談判桌上。”呂艷濱建議,主管部門應該從源頭治理入手,通過制度細則明確哪些企業可以以何種方式掌握用戶個人信息,以及這類信息可以怎么共享,應如何保障其安全,對個人信息獲取、共享、利用的全過程建立透明的、統一的規則。
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每個季度都發生了規模巨大的數據泄露事件。3月,Facebook上至少700萬條用戶信息被泄漏;6月,圓通快遞10億條數據(含有收寄件人的姓名、電話、地址等隱私信息)在暗網上被以1比特幣的價格打包出售;8月,華住集團旗下多個連鎖酒店的用戶數據在暗網售賣,數據泄露總數接近5億條……
“我們面對的是很隱蔽的信息處理活動,究竟在哪個環節出的問題,究竟誰掌握了我們的信息,怎么處理的,怎么泄漏的,這些都很難知道。”呂艷濱認為,關于個人信息保護中企業的責任,比如如何獲取、如何處理、如何保護等問題,我國現有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具體解釋和行動指南,這在客觀上給用戶維權帶來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