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隱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矛盾
一、互聯網時代被遺忘權的確立
表達自由的權利保障信息、意見和觀念的自由流通,這一點在國際范圍內適用于所有媒體。支持者認為,被遺忘權更有力地保護了公民的隱私權。③但批評者提出,該權利將使網絡公司不再是單純的中立平臺,它充當起審查者的角色,④被遺忘權一旦被濫用,將對言論自由和媒體的合法報道帶來威脅。
(二)適用范圍的挑戰
EMC公司在2014年對15個國家和地區的15000名受訪者進行的有關隱私權保護的調查結果顯示,用戶每天通過社交網絡上傳照片、發布信息數億條。但盡管有50%的受訪者曾遭遇過數據泄露,多數人卻不會采取措施保護隱私。⑥這也就產生了民眾互聯網生活需求與隱私保護的悖論。
(一)數據控制者的挑戰
在《2012提案》中,歐盟對“數據控制者”的定義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機構、代理機構或者其他合作人及個人,有權決定個人數據處理目的、狀態或方式的行為主體”⑧。在該定義中,數據控制者在執行被遺忘權操作時將不可避免地扮演對信息的監察者角色。哈佛法律評論對此表示,被遺忘權將使搜索引擎不再是中立的平臺,云主機租用,而是作為審查者,很難相信互聯網會繼續保持自由和開放。
互聯網與數字技術的全球化發展使得人類以數字形式存儲的信息突飛猛進地增加,然而,當信息脫離紙質媒介被數字化之后,個人的信息,包括不光彩的過往,都將在網絡上留下持久的印記,隨時可以被搜索引擎檢索出來。為擺脫這種來自過往的束縛,近年來在一些國家,越來越多的公民要求享有“被遺忘”的權利,即要求網絡媒體刪除有關自己過去的信息。
谷歌
隱私信息邊界的拓寬既與個人基本權利(表達自由、知情權等)相關,也與信息使用主體和作用對象相關。在公共生活中,從公共利益出發要求更多的信息公開已無需贅言;而對于普通民眾來說,對網絡生活與社交分享的需求,對個人隱私信息提出了寬泛化要求。互聯網公司通過收集和處理網民的個人信息,實現精準定位和內容推送及廣告營銷,一定程度上便利了信息主體的網絡生活。
《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將個人信息定義為“與可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可識別的自然人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通過諸如姓名、身份證號、位置數據等符號標識辨別出來的個體。⑦從該定義出發,可以發現,個人信息無時無刻不游走在數字生態當中,包括各類密碼信息、聯系信息、痕跡信息。保護個人信息隱私的核心是賦予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自決權,但在數字生態中很多數據收集之時可能并未事先考慮諸多他用,因此,對可資利用的個人信息的外延做適當拓展,或將有利于互聯網信息處理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的要求。
在今天的數字世界中,信息通常是跨國流動的。歐盟第29條數據保護工作組在被遺忘權實施細則中表示,為了貫徹此權利,刪除應不僅局限于歐盟域內,非歐洲公司在向歐洲消費者提供服務時必須適用歐洲規則。這就帶來了信息的全球性與管制的區域性之間的矛盾。
2012年1月,歐盟提出《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立法提案》(簡稱《2012提案》),正式使用“被遺忘權”的概念:“公民在其個人數據信息不再有合法之需時有要求將其刪除或不再使用的權利。”2014年提交歐洲議會表決的版本進一步完善為“信息主體有權要求任何已知的第三方刪除針對符合要求的信息的所有復制和鏈接”。2016年《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最終得到歐盟議會通過,規定無論數據控制者是否屬于歐盟企業,統一適用于歐盟境內所有公民/數據主體,確立了被遺忘權的長臂管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