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歐洲法院的最終判決通常都會同該初步意見保持一致,所以谷歌勝訴是遲早的事。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信息的數據化和數字化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和利用價值,但同時也意味著對數字社會進行全方位的“數據監控”的可能性。
2015年,美國一消費者維權組織Consumer Watchdog也敦促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調查谷歌為何尚未在美國執行“被遺忘權”。不過,FTC主席伊迪絲•拉米雷斯(Edith Ramirez)曾向《時代》周刊表示,“被遺忘權”與美國美國法律有些不符,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支持對公共信息的訪問和自由表達。
什么是“被遺忘權”?
歐盟2012年修訂《數據保護指令》首次提出了“被遺忘權”。在此之前,1995年的《歐盟數據保護指令》規定的“刪除權”被一些學者認為是被遺忘權的最初版本。
大數據時代,記憶成為常態,遺忘成為例外,被遺忘的確是一件很奢侈的事。
2018年9月,歐盟委員會與谷歌在歐洲最高法院進行抗辯,共同反對將歐盟的“被遺忘權”擴大到歐洲之外。在抗辯中,身為歐盟執法機構的歐盟委員會,以及包括愛爾蘭和希臘在內的幾個國家都認為,把“被遺忘權”應用到全球,會導致歐盟的這項隱私法律超出預定范圍——這也與谷歌的部分觀點相符。
北京時間11日凌晨消息,歐洲法院公布了該院總顧問斯普納(Maciej Szpunar)的初步意見,Maciej Szpunar表示,谷歌可以將“被遺忘權”限定在歐盟境內的互聯網搜索上。
2018年8月21日,美國范德堡大學(Vanderbilt University)的計算機科學家施密特(Douglas Schmidt)發表了有關谷歌采集用戶隱私信息的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