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網發布《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規定》對虛假預定、不合理低價游、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信用監管等問題都做出了具體規定,違反規定將被處罰。
“大數據殺熟”去年進入公眾視野,當選為2018年度社會生活類十大流行語。所謂“殺熟”,是指同樣的商品或服務,老客戶看到的價格反而比新客戶要高出許多。輿論認為網絡平臺利用自己掌握的大數據“殺熟”,故而稱為“大數據殺熟”。《暫行規定》把這種行為納入處罰范圍順應民意。
按照正常商業邏輯,老客戶應該受到優待。但不少消費者反映,老客戶反而挨宰。北京消協調查數據也顯示,超過半數網友有被“殺熟”的經歷。由于網友反映在線旅游平臺在酒店訂房等方面存在“大數據殺熟”,所以此次《暫行規定》很有針對性,既明確禁止“大數據殺熟”又有相應罰則。
《暫行規定》規定: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征的旅游者,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這是首次明確禁止“大數據殺熟”。同時規定,違規者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照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有罰就有震懾。
但是,上述處罰規定能否落地多少讓人憂慮。這是因為,此前某在線旅游平臺面對質疑公開否認“大數據殺熟”,所說的理由不是沒有道理——“網友看到的價差可能是由于日期、支付方式、是否含早、取消政策、不同供應商等原因導致的不同。”若在線旅游平臺以這些理由辯解,能否處罰?
顯然,處罰任何違規行為都要有事實依據。由于在線旅游平臺既掌握消費者個人相關數據,又能通過技術手段分析消費者行為繼而推薦信息,所以,平臺便于“殺熟”,歐洲服務器租用,而消費者維權面臨取證難。即使消費者有證據證明平臺“殺熟”,但平臺也有很多理由為自己辯解,這對具體執法部門是考驗。
也就是說,在線旅游平臺是在背地里“殺熟”,這對消費者甚至監管者來說,取證就比較困難。如果沒有平臺違規的有力證據,處罰的規定就會淪為擺設。這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來破解取證難,為《暫行規定》落地創造有利條件。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在線平臺沒有同時提供不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征的選項,可以認定為違規。
但是,美國站群服務器,上述規定還需要細化,因為某些選項究竟是消費者興趣愛好還是非興趣愛好,可能會存在爭議。此外,還應加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因為在線旅游平臺“大數據殺熟”的前提是掌握個人信息,只有通過立法把各種在線平臺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關進籠子,才能防止“大數據殺熟”。
作為監管者,既要規范在線平臺收集個人信息,又要規范向用戶推薦信息等環節。而消費者通過在線旅游平臺消費時要處處留心,發現有“殺熟”跡象要及時取證。在線平臺則要公平對待新老客戶,依法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不要把“大數據殺熟”當成牟利手段,否則面臨行政和市場雙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