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是指數量大、處理速度快、種類繁多的信息資產,是規模超出普通數據庫軟件工具的采集、存儲、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數據集
●App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等現象大量存在,違法違規使用個人信息的問題突出。由數據商業化利用引起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也時有發生
●在大數據權屬確定及行為規制方面,構建一個更宏觀的整體系統性法律框架體系;在調整個人信息保護、大數據的運用及數據規制方面,形成一個相對有機融合的法律體系
膨脹和互聯網的迅猛傳播,海量的各種數據化信息被不停地生產、收集、存儲、處理與利用,大數據時代隨之來臨。這不僅帶來了全方位的社會變革,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安全挑戰,數據泄露、數據濫用、隱私安全等日漸成為明患隱憂。
圍繞數據立法、信息保護等話題,第八屆中國公司法務年會(北京)于近日召開,旨在探討如何在大數據時代保護數據安全。此次年會由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聯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中國國防工業企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主辦,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律商聯訊、北大法寶協辦。
存儲數據需求量大 信息資產應運而生
提起大數據一詞,人人都不陌生,但何為大數據?許多人又不是很清楚。
百度百科關于大數據的定義是這樣的:無法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用常規軟件工具進行捕捉、管理和處理的數據集合,是需要新處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強的決策力、洞察發現力和流程優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長率和多樣化的信息資產。
中國移動法律與監管事務部副總經理于莽說:“從現代計算機的誕生,到關系型數據庫的誕生,再到移動互聯網的誕生,人類一步步跨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是數量大、處理速度快、種類繁多的信息資產,指的是規模超出普通數據庫軟件工具的采集、存儲、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數據集。”
據于莽介紹,大數據的應用和技術是在互聯網快速發展中誕生的,起點可追溯到2000年前后。當時搜索引擎要存儲和處理數據,數量之大前所未有,而且以非結構化數據為主,傳統技術無法應對。數據量成倍遞增,量變引起質變,開始對數據管理技術提出全新的要求。
“在當前信息科技的浪潮中,大數據技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包括云計算、人工智能、物聯網、區塊鏈等在內的新技術都有密切關系。”于莽說,云計算為大數據提供計算支撐,大數據為云計算提供用武之地;物聯網則是大數據的重要數據來源,大數據技術為物聯網數據分析提供支撐;人工智能需要數據來建立其智能,大數據催生機器智能促進人工智能的大發展;共同的關鍵詞“分布式”聯系在一起,區塊鏈技術可以確保大數據的真實性。
數據安全影響深遠
合理合規采集使用
近年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得到廣泛應用,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虛擬主機,App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等現象大量存在,違法違規使用個人信息的問題突出,網民對此反映強烈。
為切實治理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的亂象,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決定自今年1月至12月,在全國范圍組織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截至4月16日,舉報信息超過3480條,涉及1300多款App。其中31%的App在申請打開收集個人信息相關權限時,未明確告知用戶;20%的App收集與業務功能無關的個人信息。
數據安全涉及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如何合理合規地收集使用大數據、如何平衡個人信息保護和產業發展,成為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于莽說:“數據的生命周期,包括了數據的產生、采集、存儲、流通、應用、銷毀六個環節,涉及數據來源者、數據收集者、數據控制者、數據加工者四種主體角色。”
據于莽介紹,數據來源者也稱數據主體,在現實生活中,數據來源者并不單一。如在微信系統中,微信號的所有權屬于微信服務商,個人僅享有使用權,因此微信號的數據來源者既包括個人和微信服務商;數據收集者即記錄數據的主體,如各大平臺;數據控制者即存儲數據主體,不僅包括自行收集并存儲數據,還包括通過數據公開、數據分享和數據交易等流通行為,從其他主體處取得數據,成為數據控制者的主體;數據加工者則指通過數據整合、數據清洗、數據脫敏、數據標準化和數據建模等手段,有效地聚集和分析數據,使數據產生新價值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