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美景公司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淘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該案雖然尚未塵埃落定,但是作為我國首例互聯網大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其中涉及的大數據能否成為民事權利客體、如何把握網絡運營商對原始網絡數據的權利邊界、網絡運營商對其開發的大數據產品是否享有法定權益等爭議問題都殊值關注。
一、大數據能否成為民事權利客體
所謂大數據,是指經過技術處理后具有較強的決策力、洞察發現力和流程優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長率和多樣化的信息資產,其區別于通過常規軟件工具捕捉、處理的簡單數據集合。大數據既不是物,也不是智力成果,其具備無形性和非獨占性的特點。作為互聯網信息時代的產物,大數據本身并非實體,其需要依附于載體存在。同時,大數據不具有獨占性,任何主體均可通過不同方式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收集數據,數據更不會因某一主體的收集、使用而消失或減少。
但是,大數據的無形性與非獨占性并不影響人們將其作為民事權利客體加以支配和控制。本案中,原告淘寶公司通過對大數據的支配及控制準確把握用戶的興趣、習慣、個人喜好、交易記錄等,為用戶提供更加個性化的定制產品及服務,不僅能夠增強用戶黏度,還能夠大大提升盈利機會。同時,大數據能夠幫助淘寶公司進一步細分用戶市場,參考用戶在淘寶平臺中的“數據標簽”向用戶推薦其可能感興趣的商品或服務,顯著提升淘寶公司的運營效率。可見,互聯網時代的大數據已不再僅是一種信息分析工具,大數據本身已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并能夠作為產品進行交易,具備財產屬性。另外,大數據雖然來源于用戶信息,但其在經過淘寶公司以特定算法深度分析過濾、提煉整合及匿名化處理之后,已形成了獨立于網絡用戶信息和原始網絡信息的數據內容,具備明顯的獨立性。綜上,大數據仍然具備民事權利客體所要求的財產性及獨立性,其應當被認定為一種新型民事權利客體。
二、如何把握網絡運營商對原始網絡數據的權利邊界
原始網絡數據既包括用戶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也包括網頁瀏覽記錄、購買記錄、通話記錄、實時位置信息等涉及用戶敏感信息的網絡行為痕跡,還包括其他用戶信息。用戶基于服務合同向網絡運營商提供用戶信息以換取其服務或產品,網絡運營商收集、整理用戶信息,投入人力、物力將其數字化為原始網絡數據,網絡運營商應當對原始網絡數據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但是,原始網絡數據的內容并未脫離原始的網絡用戶信息,原始網絡數據仍受制于網絡用戶對于其所提供用戶信息的控制,故網絡運營商不能對原始網絡數據享有獨立權利,僅能依據與網絡用戶的約定對原始網絡數據享有有限使用權。
網絡運營商對原始網絡數據的有限使用權,主要體現為其對用戶個人信息和涉及用戶敏感信息的網絡行為痕跡信息的有限使用。首先,網絡運營商在公開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涉及用戶敏感信息的網絡行為痕跡信息時,應當取得用戶的明示同意,并向用戶公開使用規則,明確說明數據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及范圍。其次,網絡運營商公開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涉及用戶敏感信息的網絡行為痕跡信息時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對于相關數據的處理和保存應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以本案為例,淘寶公司已向用戶公開了對用戶個人信息、含用戶敏感信息的網絡行為痕跡信息及其他用戶信息的《法律聲明及隱私權政策》,另外淘寶公司在用戶注冊淘寶賬號時已通過服務協議取得了用戶對淘寶公司收集、使用用戶相關信息的明示同意。此外,淘寶公司對于原始網絡數據的收集、使用手段合法,其目的是在將原始網絡數據進行建模分析、匿名化處理后,用于開發大數據產品,再通過大數據產品為淘寶公司及其用戶的經營活動提供智能參謀服務。簡言之,淘寶公司收集或使用原始網絡數據的方式、范圍及目的均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其行為未超出正當行使原始網絡數據有限使用權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