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準新娘吃減肥藥猝死案又起波濤,死者家眷克日將淘寶網告上法庭,以淘寶網是網絡購物勾當中的策劃者為由,要求淘寶抵償滅亡抵償金、精力安撫金等在內各項損失共78萬余元。昨天,這起非凡人身侵權糾紛在鐘樓法院一審開庭,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兩年前,常州市一名年僅26歲的準新娘小君(假名)因服用從淘寶上網購的減肥藥猝死,這起事件激發了全國媒體的存眷。去年12月,在淘寶網上售賣假藥的東家王某及出產假藥的舒某等3人都被法院判刑,并對小君家眷作出刑事附帶民事抵償80余萬元。
核心1:淘寶網是否屬于策劃者
原告署理狀師向法庭提出,淘寶網在網絡購物勾當中為消費者提供處事,屬于策劃者。因此,消費者因利用在淘寶網上購置的商品而發生危害的,有權利依據《消費者權益法》的劃定向淘寶網提出索賠。《消法》劃定,策劃者該當擔保其提供的商品可能處事切合保障人身、工業安詳的要求。對大概危及人身、工業安詳的商品和處事,該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晰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利用商品可能接管處事的要領以及防備危害產生的要領。
對此,淘寶網辯稱,淘寶的職位僅是一個網絡生意業務平臺,不是《消法》意義上的策劃者。因為淘寶在每個會員注冊時,會要求會員閱讀并同意淘寶處事協議,個中明晰,淘寶只是一個商品生意業務的場合,無法提供商品信息的真實性,并提醒會員審慎判定。事實上,淘寶上的所有商品信息都是由買家宣布并提供應買家的,貨款也是由買家打給買家的,淘寶僅僅提供生意業務場合,不參加詳細的生意業務和策劃。
核心2:淘寶是否已盡到審核義務?
淘寶網署理人在法庭上提出,淘寶固然僅作為商品生意業務場合提供者,但對淘寶的店家及店家出售的商品已盡到審核的義務,如強制商家實名認證,成立相應查抄監控體系。可是,淘寶作為網絡生意業務平臺,沒有事前審查商品的義務。在這起事件中,王某等人售賣的減肥藥是套用了其他廠家的資質,違法出產、銷售行為有必然的隱蔽性,給禁錮帶來堅苦。
原告署理狀師對此提出,原告方并非要求淘寶對網售商品舉辦實質性審查,只要其舉辦形式上的審查,如審核所售商品是否有及格證,對所售的減肥藥等保健品是否有核準文號。這些都是最起碼的審核認證事情,我國食品藥品監視部分在官網上都發布了查詢系統,,很利便就能查詢到保健品的核準文號。因此,原告方認為,淘寶連形式上的審查都沒有盡到義務,對網上的店家處于無序打點狀態。
為證明本身概念,原告署理狀師向法庭提供了央視《今天說法》欄目對此事件舉辦的觀測報道,個中,記者采訪售假藥東家王某,王某對記者說,“在淘寶上開店,基礎就沒人禁錮。”
對此,淘寶方署理人指出,今朝在淘寶網上出售的商品多達12億之多,不行能對每一件商品盡到審核義務。假如對每一件商品舉辦審核,這有悖于互聯網商城的高效、便捷,也超出了淘寶的本領范疇。
原告狀師當即對此提出辯駁,東莞電信服務器 河南電信服務器,“互聯網的便捷、高效是成立在安詳的基本之上的,不能以人的生命為價錢來追求所謂的高效和便捷。”
核心3:連帶抵償責任照舊獨立抵償責任
淘寶方在法庭上提出,針對受害人小君的民事抵償,在3名被告人被告狀時,小君的家眷曾經跟3名被告簽署過一份多方息爭協議,已經得到了80多萬元的抵償。
原告方署理狀師提出,原告并不是要淘寶和王某等淘寶店家一起來包袱連帶抵償責任,而是要求淘寶作為一個獨立的商品策劃者來包袱獨立的抵償責任。因按照《消法》第48條劃定,策劃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詳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該當包袱侵權責任。
庭審一連了3個多小時,法官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