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終審審結一網店虛構商品原價遭索賠案,該案原告消費者的三倍索賠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認為網店存在價值欺騙財,新加坡電信服務器 馬來西亞服務器,王密斯將某網店告上法庭索要三倍抵償,二中院終審駁回網店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網店向王密斯付出10.8萬元抵償款的訊斷。
2014年11月11日,王密斯花3.6萬元通過網店 “【11.11購物狂歡節】購置1塊原價為7.2萬元的某名牌18K金男表118.860”。第二天,王某申請退款,退款原因標注為“拍錯了/訂單信息錯誤”,退款說明標注為“商品價值存在虛構原價的欺騙財行為”,退款狀態為“退款樂成”。2015年6月24日,網店地址區成長和改良委員會作出了《價值舉報處理懲罰功效奉告書》,對網店上述行為給以告誡并懲罰款1萬元的行政懲罰。
后王密斯告狀到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網店退還3.6萬元并抵償10.8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訊斷后,網店不平,以“王密斯并非真正的消費者,是職業打假人,其購置涉案商品不是為了糊口消費而購置,明明的屬于盈利而購置,本案不應當合用《消費者權益掩護法》;一審對原價的認定存在法令合用錯誤;成長和改良委員會的行政懲罰結論不能在案件中直接合用;未組成價值欺騙財不該包袱三倍的抵償責任”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針對網店的上訴來由,王密斯辯稱,在網店沒有證據證明本身存在轉手策劃的環境下,該當認定本身的消費者身份。何況本身購置手表的念頭和目標不該影響消費者身份的認定。網店存在標示虛假原價的存心。行政構造對價值違法行為的認定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根基依據。
二中院審理認為,網店沒有提供充實的證據證明王密斯購置涉案產物不是出于糊口消費的目標,故對王密斯購置涉案商品的身份認定為消費者。案件合用《消費者權益掩護法》。
二中院鑒定,網店的上訴請求均不能創立,應予駁回;一審訊斷認定事實清楚,合用法令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訊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