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在京東商城購置京東自營商品,產生糾紛后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卻在訴訟中得知“自營”是指京東團體,該商品銷售主體為京東海榮公司,京東電子商務公司非適格被告,告狀被駁回。獲悉,向陽法院審理認為“京東自營”已對消費者組成誤導,遂發(fā)出司法發(fā)起函要求京東改造。
2016年5月,消費者范先生在京東商城購置了四款京東自營的真力時手表,總價款147759元。購置時網頁商品說明昭示表鏡材質為藍寶石水晶,但其收到商品后發(fā)明表鏡材質為藍寶石水晶玻璃。范先生稱其連忙接洽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客服咨詢,但未獲得回覆。
范先生認為網站宣傳組成欺騙財,日本游戲代理 歐洲服務器,故將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47759元、抵償檢測費400元,同時索3倍抵償443277元。
然而,讓范先生沒想到的是,京東自營的商品并非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策劃銷售。法院審理認為,范先生購置的京東自營商品,銷售主體為京東海榮公司,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僅為網絡生意業(yè)務平臺所有者,其已通過電子發(fā)票形式對銷售者名稱、地點和有效接洽方法舉辦公示,范先生購置產物的發(fā)票可認定其已知悉銷售者,且無證據(jù)證明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操作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正當權益,故范先生應向京東海榮公司索賠,京東電子商務公司非適格被告。2016年10月,向陽法院一審駁回范先生的告狀。宣判后,兩邊均未上訴。
案件審理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曾向法庭暗示,“自營”為京東團體而非京東商城,詳細銷售主體由京東團體按照訂單環(huán)境確定。對此,法院認為,銷售主體的恍惚會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使消費者在締結交易條約時對相對方缺乏清晰認識。今朝銷售模式下,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請開具發(fā)票才氣得知銷售者的真實環(huán)境,這一披露方法存在明明瑕疵。商品銷售頁面并無銷售者的任何信息,僅通過發(fā)票形式披露容易誤導消費者,在產生糾紛時也容易產生告狀主體的錯誤,造成司法資源揮霍。別的,法院指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查抄監(jiān)控職能未發(fā)揮到位。
2016年12月,向陽法院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發(fā)出司法發(fā)起,發(fā)起該公司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觀念作出明晰表明。同時,法院發(fā)起京東切實落實監(jiān)控查抄制度,對所有賣家舉辦統(tǒng)一線上培訓,加大禁錮力度,同時成立切合網絡生意業(yè)務平臺特點的糾紛化潰散系,對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懲罰,落實消費環(huán)節(jié)策劃者首問和抵償先付制度。
今朝京東回函稱,將完善自營產物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篩查和商家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