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9月10日簽署第534號國務院令,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打點劃定〉的抉擇》。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4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打點劃定〉的抉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九月十日
為了適應我國電信行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我國通信業的成長,國務院抉擇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打點劃定》做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到第二十一條中的“國務院信息財富主管部分”修改為“國務院家產和信息化主管部分”。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成本該當切合下列劃定:
“(一)策劃全國的可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疇的基本電信業務的,其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策劃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策劃省、自治區、直轄市范疇內的基本電信業務的,其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策劃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P>
三、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的“項目發起書”修改為“項目申請陳訴”,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可行性研究陳訴”的表述。
四、刪去第十二條。
五、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六、將第十五條中的“國務院打算主管部分可能國務院經濟綜合打點部分審批”修改為“國務院成長改良部分答應”。
七、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對外經濟商業主管部分”修改為“商務主管部分”。
八、刪去第二十三條。
按照以上修改,對條文的順序做相應調解。
本抉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打點劃定》按照本抉擇做相應修改,從頭發布。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打點劃定
?。?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3號發布 按照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打點劃定〉的抉擇》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成長,按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令、行政禮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擬定本劃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伙策劃形式,配合投資設立的策劃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策劃勾當,除必需遵守本劃定外,還必需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令、行政禮貌的劃定。
第四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策劃基本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美國云服務器 江西電信服務器,詳細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劃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策劃業務的地區范疇,由國務院家產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憑據有關劃定確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成本該當切合下列劃定:
?。ㄒ唬┎邉澣珖目赡芸缡 ⒆灾螀^、直轄市范疇的基本電信業務的,其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策劃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策劃省、自治區、直轄市范疇內的基本電信業務的,其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策劃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策劃基本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高出49%.
策劃增值電信業務(包羅基本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高出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差異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家產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憑據有關劃定確定。
第七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策劃電信業務,除該當切合本劃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劃定的條件外,還該當切合電信條例劃定的策劃基本電信業務可能策劃增值電信業務該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策劃基本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該當切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策劃勾當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ㄈ┣泻?a href="http://www.qzkangyuan.com/cnidc/idcnews/cnnews/20161208/7564.html">國務院家產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劃定的隆重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九條 策劃基本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該當切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ǘ┰谧缘膰瓤赡艿赜蛉〉没倦娦艠I務策劃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策劃勾當相適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