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68號
《信息網絡流傳權掩護條例》已經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第135次常務集會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掩護著作權人、演出者、灌音錄像建造者(以下統稱權利人)的信息網絡流傳權,勉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力文明、物質文明建樹的作品的創作和流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擬定本條例。
第二條 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流傳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掩護。除法令、行政禮貌還有劃定的外,任何組織可能小我私家將他人的作品、演出、灌音錄像成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家提供,該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付出酬金。
第三條 依法克制提供的作品、演出、灌音錄像成品,不受本條例掩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絡流傳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令、行政禮貌,不得損害民眾好處。
第四條 為了掩護信息網絡流傳權,權利人可以采納技能法子。
任何組織可能小我私家不得存心避開可能粉碎技能法子,不得存心制造、入口可能向公家提供主要用于避開可能粉碎技能法子的裝置可能部件,不得存心為他人避開可能粉碎技能法子提供技能處事。可是,主機托管
深圳電信托管,法令、行政禮貌劃定可以避開的除外。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可能小我私家不得舉辦下列行為:
(一)存心刪除可能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家提供的作品、演出、灌音錄像成品的權利打點電子信息,但由于技能上的原因無法制止刪除可能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家提供明知可能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可能改變權利打點電子信息的作品、演出、灌音錄像成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于下列景象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付出酬金:
(一)為先容、評論某一作品可能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家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頒發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家提供的作品中不行制止地再現可能引用已經頒發的作品;
(三)為學校教室解說可能科學研究,向少數解說、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頒發的作品;
(四)國度構造為執行公事,在公道范疇內向公家提供已經頒發的作品;
(五)將中國國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已經頒發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標,以瞽者可以或許感知的奇特方法向瞽者提供已經頒發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家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頒發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家提供在公家會議上頒發的發言。
第七條 圖書館、檔案館、眷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處事工具提供本館保藏的正當出書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可能生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付出酬金,但不得直接可能間接得到經濟好處。當事人還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劃定的為陳列可能生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該當是已經損毀可能瀕臨損毀、丟失可能失竊,可能其存儲名目已顛末期,而且在市場上無法購置可能只能以明明高于標定的價值購置的作品。
第八條 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誨可能國度教誨籌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利用其已經頒爆發品的片段可能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可能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建造課件,由建造課件可能依法取得課件的長途教誨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該當向著作權人付出酬金。
第九條 為輔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域的公家免費提供中國國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已經頒發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輔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根基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處事提供者該當在提供前通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付出酬金的尺度。自通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差異意提供的,網絡處事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通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絡處事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憑據通告的尺度向著作權人付出酬金。網絡處事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后,著作權人差異意提供的,網絡處事提供者該當當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并憑據通告的尺度向著作權人付出提供作品期間的酬金。
依照前款劃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可能間接得到經濟好處。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劃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家提供其作品的,還該當遵守下列劃定:
(一)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劃定的景象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