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粉碎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表明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集會會議通過)
法釋[2004]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粉碎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表明》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集會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詳和通訊打點秩序,依法懲辦粉碎公用電信設施犯法勾當,按照刑法有關劃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令的若干問題表明如下:
第一條 回收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可能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較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懲罰可能傳輸的數據和應用措施等手段,存心粉碎正在利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劃定的“危害民眾安詳”,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劃定,以粉碎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ㄒ唬┰斐苫馂?、匪警、醫療搶救、交通變亂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間斷可能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濟、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滅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可能造成工業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ǘ┰斐啥б陨喜粷M一萬用戶通信間斷一小時以上,可能一萬以上用戶通信間斷不滿一小時的;
?。ㄈ┰谝粋€當地網范疇內,網間通信全阻、關隘局至某一局向全部間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間斷不滿二小時可能直接影響范疇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ㄋ模┰斐删W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民眾安詳的景象。
第二條 實施本表明第一條劃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劃定的“嚴重效果”,以粉碎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ㄒ唬┰斐苫馂摹⒎司?、醫療搶救、交通變亂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間斷可能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濟、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滅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可能造成工業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ǘ┰斐梢蝗f以上用戶通信間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當地網范疇內,網間通信全阻、關隘局至某一局向全部間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間斷二小時以上可能直接影響范疇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ㄋ模┰斐删W間通信嚴重障礙,香港主機租用
香港高防服務器,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效果的。
第三條 存心粉碎正在利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民眾安詳,可能存心破壞尚未投入利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劃定,以存心破壞財物罪治罪懲罰。
偷竊公用電信設施代價數額不大,可是組成危害民眾安詳犯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劃定治罪懲罰;偷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組成偷竊罪和粉碎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懲罰較重的劃定治罪懲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挑撥他人實施本表明劃定的存心犯法行為的,憑據共犯治罪懲罰。
第五條 本表明中劃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疇、用戶數、通信間斷和嚴重障礙的尺度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度電信行業主管部分的有關劃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