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辦理通用網址注冊及利用進程中產生的爭議,按照《通用網址注冊步伐》,制訂本步伐。
第二條 通用網址爭議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承認和授權的爭議辦理機構受理。爭議辦理機構受理投訴人的投訴后,應在劃定的時間內構成專家組,并由專家組憑據劃定的措施對有關爭議舉辦處理懲罰。
第三條 爭議辦理機構可以按照本步伐,制訂有關爭議辦理措施及專家構成員錄用的法則。有關的措施法則應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承認后發布實施。
第四條 通用網址注冊人在投訴人向爭議辦理機構提出下述主張時,應接管爭議辦理措施的統領:
(一)投訴人享有受中王法令掩護的權利或正當好處;
(二)被投訴的通用網址與投訴人享有權利或好處的名稱溝通可能近似;
(三)被投訴的通用網址注冊人對通用網址或其主要部門不享有權利可能正當好處;
(四)被投訴的通用網址注冊人對通用網址的注冊或利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對其在爭議辦理措施中主張的事實包袱舉證責任。
第五條 認真裁決爭議的專家組有權認定被投訴的通用網址注冊人是否具有注冊或利用通用網址的惡意。被投訴的通用網址注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組成惡意注冊或利用通用網址的證據:
(一)注冊或受讓通用網址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法轉讓該通用網址,美國抗攻擊服務器 亞洲服務器,以獲取不合法好處;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正當權益的名稱注冊為本身的通用網址,其注冊通用網址的目標是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網址的形式在互聯網上利用其享有正當權益的名稱;
(三)注冊或受讓通用網址的目標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粉碎投訴人正常的業務勾當,可能夾雜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家;
(四)其他惡意的景象。
第六條 被投訴人對其是否就通用網址或其主要部門享有權利可能正當好處包袱舉證責任。專家組有權按照兩邊提供的證據及爭議涉及的全部事實,認定被投訴人注冊或利用通用網址是否具有合法來由。
第七條 投訴人針對同一被投訴人的多個通用網址提出爭議的,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均有權請求爭議辦理機構將多個爭議歸并為一個爭議案件,由同一個專家組處理懲罰。
第八條 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之前,當事人一方認為專家構成員與對方當事人有好壞干系,有大概影響案件的合理裁決的,有權向爭議辦理機構提出請求,要求該專家回避。
第九條 在通用網址爭議辦理措施中,除通用網址注冊處事機構按照爭議辦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與通用網址注冊及利用有關的信息外,通用網址的注冊處事機構及注冊打點機構不以任何身份或方法參加爭議辦理措施。
第十條 專家組認定投訴創立的,對通用網址爭議的處理懲罰僅限于:
(一)注銷已經注冊的通用網址;
(二)將注冊通用網址轉移給投訴人。
第十一條 在依據本步伐提出投訴之前,爭議辦理措施舉辦之中,可能專家組作出裁決后,爭議兩邊均可就同一爭議向司法構造提告狀訟,可能基于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假如爭議辦理機構裁決注銷通用網址,可能將通用網址轉移給投訴人,通用網址注冊處事機構將于執行該裁決之前期待10個事情日。在此期待期內,假如被投訴的通用網址注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證明有統領權的司法構造或仲裁機構已擔當理有關爭議,通用網址注冊處事機構將不會執行爭議辦理機構的裁決,并視下列環境抉擇采納進一步法子:
(一)有證據表白,爭議兩邊已經告竣息爭,執行息爭協議;
(二)有證據表白,有關訴訟或仲裁已經被駁回或撤回,執行爭議辦理機構的裁決;
(三)有關司法構造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判,且已產生法令效力的,執行該裁判;
第十二條 爭議辦理機組成立專門的網站,接管在線形式的有關通用網址爭議的投訴,并果真宣布與通用網址爭議案件有關的一切資料。但經當事人請求,爭議辦理機構認為果真后有大概損害當事人好處的資料和信息,可不予果真。
第十三條 當通用網址處于司法措施、仲裁措施或爭議辦理措施的糾紛處理懲罰期間,通用網址注冊人不得轉讓處于糾紛狀態的通用網址,但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同意接管司法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辦理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有權按照互聯網絡及通用網址技能的成長,以及中國有關法令、行政禮貌及政策的變革等環境對本步伐加以修改。修改后的步伐將通過網站發布,且于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本步伐修改前已經提交到通用網址爭議辦理機構的通用網址爭議不合用新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