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類型域名注冊處事機構改觀事情,維護域名用戶權益,按照《中國互聯(lián)網絡域名打點步伐》,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 域名改觀前的注冊處事機構為轉出方,改觀后的注冊處事機構為轉入方。
第三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環(huán)境下不能申請改觀域名注冊處事機構:
(一) 該域名注冊后不滿60日;
(二) 距該域名續(xù)費日不滿15日;
(三) 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用度狀態(tài)中;
(四) 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可能存在爭議;
(五) 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辦理機構處理懲罰期間。
第四條 域名持有者該當憑據(jù)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改觀確認方法向轉入方提出申請。
第五條 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改觀申請質料后,該當在三個事情日內給域名持有者提供正確的轉移暗碼,且不得對此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用度。
假如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改觀申請質料后,吉隆坡服務器 大馬伺服器,高出三個事情日未能提供轉移暗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暗碼的,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改觀注冊處事機構。
第六條 轉入方該當保存得到域名持有者申請改觀域名注冊處事機構授權的有關證明質料。傍邊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或轉出方要求時,轉入方該當提供已經得到域名持有者明晰和充實授權的有關證明質料。
第七條 轉入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的改觀域名注冊處事機構申請后,該當向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提出改觀請求。
第八條 在收到轉入方的改觀請求后,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該當以書面形式(包羅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假如轉出方明晰暗示同意改觀,可能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在發(fā)出版面通知(包羅電子形式)5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復原,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可以改觀注冊處事機構。
第九條 假如轉出方拒絕改觀請求,轉出方該當實時書面通知(包羅電子形式)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來由。拒絕來由包羅:
(一) 該域名注冊后不滿60日;
(二) 距該域名續(xù)費日不滿15日;
(三) 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用度狀態(tài)中;
(四) 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可能存在爭議;
(五) 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辦理機構處理懲罰期間。
第十條 假如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fā)出的第九條所列出的拒絕改觀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改觀申請進程終止。
第十一條 假如轉出方提供的拒絕來由不在第九條所列出的拒絕來由之列,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zhí)行域名注冊處事機構的改觀。
第十二條 在更新數(shù)據(jù)庫,并改觀注冊處事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該當以書面形式(包羅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十三條 域名注冊處事機構改觀完成今后,轉入方該當向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用度。該域名的利用期限將在原有利用期限基本上延續(xù)一年。
第十四條 本要領由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認真表明。
第十五條 本步伐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