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谷歌之后,歐盟委員會(以下簡稱歐盟)的反壟斷“利劍”又開始指向亞馬遜了。
日前,據媒體報道,歐洲監管機構正在初步審視亞馬遜的第三方數據收集行為,作為早期反壟斷調查的一部分。
從微軟到谷歌,從高通到蘋果,再到現在的亞馬遜,對于這些來自美國的科技巨頭,歐盟似乎從來沒有“手軟”過,基本都曾被歐盟反壟斷部門調查并被處以巨額罰款。
對此,很多人心存疑問,似乎被處以巨額罰款多是美國科技巨頭,歐盟的處罰行為是否有特殊傾向? 還有人質疑,歐盟的執法手段似乎只停留在在“罰款”方面,似乎影響或作用有限,感覺像是“薅羊毛”。
那么,該如何看待歐盟頻頻向美國科技巨頭“亮劍”予以巨額處罰呢?
歐盟開具罰款的對象,除了美國科技公司,還有更多
在互聯網或IT領域,由于美國廠商的市場競爭優勢和占有率比較高,因此,在相應的涉不正當競爭或反壟斷處罰中,亮相比較多的確實以美國IT巨頭為多。
比如,微軟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曾多次被歐盟處于巨額罰款。 2004年,微軟因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領域的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而被歐盟處于4.97億歐元的罰款,2008年,微軟因存在不當收取專利許可費用,又被歐盟處以近9億歐元,2013年,又因微軟在瀏覽器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歐盟處以5.61億歐元罰款。
而最近剛被歐盟處罰的則是谷歌,2018年7月18日,由于谷歌濫用其在安卓(Android)系統中的市場支配地位,采取“非法限制措施”以加強其在搜索引擎方面的主導地位,違反了歐盟反壟斷規則,歐盟決定對谷歌處以43.4億歐元(約合50.6億美元)罰款。
但事實上,因涉嫌不正當競爭或壟斷問題而歐盟處罰的巨頭,并非只有科技巨頭,也并非針對美國公司。 拒不完全統計,從2001年至2018年,除去谷歌之外,在醫藥、信用卡、電梯、航空、鋼鐵、天然氣等諸多領域,亞洲服務器租用 歐洲服務器,歐盟針對不同的企業或主體都曾開展過反壟斷調查,部分并已作出了巨額罰款。
簡單說,歐盟對某個行業或某個企業是否予以調查、處罰的關鍵在于,相應廠商在特定市場或領域是否具備壟斷或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濫用了其優勢地位,實施了限制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市場行為。 比如,強制捆綁或搭售,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巨頭們最應“避而遠之”的市場行為。
罰款金額屢創新高,歐盟除了開具罰款就沒招了?
2014年企業巨頭蘋果公司在美國以外的大多數地區取得的每百萬元收入只需繳納50美元的稅款,稅率僅為0.005%。原因是蘋果公司通過愛爾蘭將商品運向歐洲、中東、非洲和印度等地。
根據蘋果與愛爾蘭政府達成的協議,蘋果愛爾蘭分部和蘋果總部將共享所賺取的利潤。其中,蘋果愛爾蘭分部所賺取的利潤,蘋果公司只需根據愛爾蘭的稅賦標準納稅,而“蘋果總部”那部分的利潤則無需支付稅金。
對此,歐盟認為,愛爾蘭政府對蘋果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違反歐盟規定,造成多年稅收損失。因此,歐盟裁定,愛爾蘭政府需從蘋果公司補收2003年到2014年的稅款和利息,最高達130億歐元(約合146億美元,接近980億元人民幣),具體金額由愛爾蘭決定。 不論是蘋果被裁定補繳稅款,還是微軟、高通、谷歌等被處以巨額罰款,歐盟的手段似乎都只停留在“經濟措施”和處罰方面。
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其實還是歐盟的性質所決定。 歐盟與成員國之間也有事權的分工,但是,對于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涉及市場公平競爭事宜,由歐盟出面處理。按照行政法原理,歐盟相當于中歐盟地區的最高行政機構,因此,它對不正當競爭或反壟斷的調查和處理,就屬于行政執法范疇,因此,它的僅限于罰款等行政處罰手段。
事實上,雖然歐盟是全球公認的反壟斷“急先鋒”,但是,包括微軟、谷歌、高通在內的很多巨頭,其在被歐盟調查期間,不排除也在美國、中國、韓國等全球范圍內也曾被調查。 而調查啟動與否的關鍵,還是要看相應巨頭在各國市場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是否這種優勢地位,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或壟斷行為。
被歐盟處以巨額罰款的巨頭,只能坐以待斃?
由于類似微軟、谷歌和高通等遭受的巨額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性質,并非終局性質的,是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