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中立原則(Network Neutrality Principle),是由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蒂姆·吳于2003年正式提出的。根據這一原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所有互聯網用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選擇訪問網絡內容、運行應用程序、接入設備、選擇服務提供商。這一原則要求平等對待所有互聯網內容和訪問,防止運營商從商業利益出發控制傳輸數據的優先級,保證網絡數據傳輸的“中立性”。
在電信運營商與OTT的博弈和斗爭中,一些世界級的互聯網巨頭,包括Amazon、谷歌、 微軟和Facebook等極力宣揚和推動網絡中立。事實上,網絡中立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電信法,主要含義是任何電話公司不得阻礙接通非本公司用戶的電話,即網絡的非歧視原則。在互聯網時代,尤其是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廣泛應用,網絡中立原則要求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電信運營商平等對待所有互聯網內容和訪問,保證網絡數據傳輸的“中立性”。
2015年,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無視電信運營商的爭議和反對,強行通過了網絡中立保護命令,強調保持互聯網的開放性和公平性。網絡中立保護命令忽視了基礎電信運營商的利益回報,阻礙他們投入更多資金提供更好的網絡服務。基礎電信運營商被歸類為公用事業機構,導致美國網絡資費不斷下滑,網絡運營商們并沒有從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中受益太多,國內服務器租用 服務器托管,也直接影響到了美國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
2017年,特朗普新政府時期的FCC決定通過投票撤銷奧巴馬時代確立的網絡中立原則。2017年12月14日,FCC以3對2的投票,推翻了奧巴馬時代的網絡中立規定。FCC對此發表聲明稱:奧巴馬政府2015年推出的網絡中立規定“減少了網絡服務提供商在網絡方面的投資,并阻礙了主要為鄉村消費者服務的小型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創新行為”。聲明還表示,寬帶上網將重新歸類為“信息服務”,而移動寬帶上網將重新歸類為“私人移動服務”,香港免備案主機 美國服務器,不再被當作公共事業。
2018年6月11日,FCC宣布新法規將按原計劃正式生效,網絡中立性法規正式廢除,新法規規定網絡運營商將有權決定消費者獲取何種內容,廢除了強加在運營商頭上的“不得限流”“不得付費優先”以及“不得封鎖”這三道枷鎖。
應當承認,全球OTT浪潮已經勢不可擋,各國電信運營商在這一全球電信新趨勢環境下,都在積極謀求自身發展機會。一方面,電信運營商不甘心淪為純粹的“管道工”,積極探索基于通信網絡重新組織OTT產業價值環,確保電信運營商在OTT產業價值環中處于中心和主導地位;另一方面運營商與OTT進行積極的戰略合作與聯盟,建立包括OTT服務商、互聯網系統集成商、內容提供商、應用軟件提供商、電信設備生產商等在內的新型利益相關者(new stakeholders)關系。
目前,國際信息通信業的發展的不平衡凸顯,國際信息通信規則缺失,信息通信秩序不合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數字鴻溝”不斷拉大。根據聯合國寬帶促進可持續發展委員會2017年9月13日發布的《2017年寬帶狀況》報告,在全世界48%的人口已經可以使用互聯網的情況下,全球仍有39億人仍然與數字世界無緣。報告指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數字鴻溝仍在加大。
尤其應當關注的是,在全球電信業與互聯網深度融合的新趨勢下,各成員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日益嚴重的網絡與信息安全問題,諸如世界范圍內頻繁出現的侵害個人隱私信息、信息通信網絡犯罪、網絡黑客攻擊、利用信息通信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等,而OTT在對電信運營商形成巨大威脅的同時,整個產業鏈的網絡安全和侵犯隱私問題也日益凸顯。各國電信監管機構都在積極探索新電信趨勢下的信息通信監管,其中涉及的重點就是網絡安全和隱私保護。
目前,國際上缺乏保護網絡安全和個人隱私普遍有效的國際規則,對此,中國正在國際電聯(ITU)推動《國際電信規則》的修訂,《國際電信規則》是ITU重要的國際多邊條約,是ITU的三大支柱之一,是對ITU《組織法》和《公約》的補充。因此,進一步使這部全球ICT國際多邊條約發揮其積極有效的國際多邊治理作用,是各成員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和責任,也是《國際電信規則》面臨的主要問題和責任。ITU各成員國有義務相互協作,共同努力,優化和完善《國際電信規則》的重要規則,建立可行的全球信息通信新秩序,讓全球的信息通信網絡更有秩序、更安全、更健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