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老賴定制彩鈴濫權嗎?
上述費用是為執行法律文書而產生的,屬于執行費用,不是用戶的正常消費,所以運營商不宜直接從用戶賬戶里扣除。當然,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如果明確要求此彩鈴費由運營商從被執行人賬戶里直接扣除,也并無不當,理論上由此導致的欠費、停機甚至號碼銷戶,責任風險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運營商同時要履行告知用戶相關情況的義務。
對于設定“老賴彩鈴”的資費問題,司法實務中,有的基層法院與運營商聯合推出鈴聲費用暫緩收費的政策,有的法院認為定制彩鈴系執行宣傳行為,費用參照登報的方式進行處理,即多數由申請人墊支,少數由法院直接列支。
2013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五條規定,法院有權將失信人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以上方式的公眾能見度范圍明顯大于定制彩鈴所影響的范圍。法律和司法解釋既然規定可以將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信息向全社會公布,那么也完全可以向與其有通信聯系的人定向公布,或者可以理解為,“老賴彩鈴”是公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一種方式,并非懲戒措施。
為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和警示懲戒的工作格局,助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國各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若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便會主動協調三大運營商強制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手機開通“老賴彩鈴”功能,主要內容是通過通話語音提示發出“您撥打的用戶已被xx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請督促其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等內容。
開通彩鈴的時間限制
筆者認為,法院可以通過與運營商協商強制,為有能力履行但惡意拒不履行執行的失信人設置老賴彩鈴,原因如下。
“老賴彩鈴”不等于呼死你
執行程序中運營商的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