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網絡購物、交通出行、旅游住宿、訂餐外賣、網絡游戲等網絡平臺逐步興起,這些網絡平臺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為消費者提供了更豐富的產品或服務,與此同時,一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影隨形。
大數據“殺熟”,也只是冰山一角。近幾年,網絡游戲抽獎概率不明、網絡消費促銷規則繁復、網絡搜索競價排名推薦、網絡直播推送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刷好評隱差評使評價結果呈現失真、平臺采用算法限制交易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屢禁不絕、備受詬病。
“這些問題的背后,核心是互聯網平臺對算法技術的應用。”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召開網絡消費領域算法規制與消費者保護座談會,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朱劍橋坦言,技術進步和應用總體上有利于增進人類福利,同時也會造成新的困擾和傷害。在網絡消費領域,可能會減少消費者選擇的時間成本,但是也會讓消費者面臨信息安全、歧視對待等消費風險。
“流量至上”“利潤至上”的算法應用,可能會使經營者行為有悖法律、有失道德、有違倫理。“網絡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誠信應用算法,反對利用技術手段,欺騙、隱瞞真實情況,欺凌消費者。”中消協呼吁,在算法應用中,網絡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守法經營,承擔應盡義務和責任,同時,各行業組織應加強引領和督導,使網絡經營者合理合規地應用算法,凈化行業風氣,促進良性發展,有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應加強算法應用的有效規制。中消協建議,有關行政部門加強相互協調,細化監管職責;完善執法依據,做好規章廢改銜接;加強對算法應用的分級標識和分類管理,對涉及公共利益、生命健康、財產權利等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對涉及價值觀、道德觀特別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
集體救濟機制待建
2019年3月,北京市消協發布的《大數據“殺熟”問題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88.32%的被調查者認為大數據“殺熟”現象普遍或很普遍,沒有被調查者認為大數據“殺熟”現象不存在。有56.92%的被調查者表示有過被大數據“殺熟”的經歷。
其中,被調查者在購物類、在線旅游類和打車類App或網站經歷大數據“殺熟”最為常見,其他依次為外賣類、視頻類和電影類App或網站。其中,經歷過前三類App或網站大數據“殺熟”的被調查者分別達到44.14%、39.5%和37.17%。
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陳鳳翔指出,表面上是通過數據,針對消費者推送服務,但從深層次看,大數據“殺熟”的本質是部分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過度采集和隨意使用,使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權利未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證。
短期來看,大數據“殺熟”或許能給企業賺取更多利潤,但從長遠來看卻透支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專家認為,大數據“殺熟”背離最基本商業倫理和企業價值,違背誠信經營原則。
究其原因,陳鳳翔分析說,一方面是算法本質是互聯網的一個編程技術,這種編程技術由人為參與和輸入,有的編程者并不懂得法律,編制過程中會觸及消費者的底線,或者侵害消費者權利。
另一方面,技術演算出來造成消費者的傷害。這種傷害可能是初期算法的歧視,或者算法在計算機背后所產生的副作用。
《報告》顯示,遭遇大數據“殺熟”后,26.72%的被調查者選擇向消協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25.56%的被調查者選擇不再去這個商家消費,17.43%的被調查者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11.71%的被調查者選擇與商家理論并要求賠償,10.46%的被調查者選擇卸載商家App或刪除網址,8.13%的被調查者選擇在社交網站或向媒體曝光。
大數據“殺熟”具有隱蔽性,維權往往難以舉證。陳鳳翔建議,通過公益訴訟方式,推動社會各界協同共治。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同樣認為,大數據“殺熟”是商家濫用數據優勢的一種典型行為。商家是數據絕對優勢占有者,濫用數據絕對優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并不鮮見。大數據一旦“殺熟”,針對的是該種消費模式的所有消費者,而非具體消費者。
解決大數據“殺熟”需要建立集體救濟機制。時建中坦言,對于個體消費者而言,不一定能夠發現“殺熟”,而且發現之后不一定能夠保存證據,即便保存之后也不一定會尋求救濟,因為救濟成本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