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游戲存儲在租賃的云服務器上,云服務器公司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方可以通知要求云服務器刪除侵權游戲嗎?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阿里云侵權二審案件:阿里云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改判駁回樂動卓越公司的全部訴求。該案對于我國云服務器租賃服務這一新興行業的發展將產生關鍵影響。
該案涉及一款名為《我叫MT online》的手機網絡游戲。原告樂動卓越公司一審訴稱:《我叫MT暢爽版》游戲內容存儲于阿里云服務器,并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游戲服務。樂動卓越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阿里云公司斷開鏈接,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游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11 240元。
一審法院認定,阿里云公司侵害了樂動卓越公司對涉案游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阿里云公司賠償25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后經審理認為,阿里云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云服務器租賃業務,國內服務器,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四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疇。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發出的通知沒有提供準確定位侵權作品的信息,亦缺少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合格通知,故阿里云公司在接到該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此外,國內服務器,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即便樂動卓越公司發出的系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亦不應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或與之等效的“關停”服務器等措施。因為這與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對云服務器中的具體信息內容無法直接控制的技術特征及維護用戶數據安全的商業倫理要求是相違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