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認證處事打點步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財富部令第35號
《電子認證處事打點步伐》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財富部第十二次部務集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類型電子認證處事行為,對電子認證處事提供者實施監視打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法令、行政禮貌的劃定,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 本步伐所稱電子認證處事,是指為電子簽名相關各方提供真實性、靠得住性驗證的公家處事勾當。
本步伐所稱電子認證處事提供者,是指為電子簽名流和電子簽名依賴方提供電子認證處事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稱為“電子認證處事機構”)。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電子認證處事機構和為電子簽名提供電子認證處事,英國服務器
俄羅斯主機,合用本步伐。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財富部(以下簡稱“信息財富部”)依法對電子認證處事機構和電子認證處事實施監視打點。
第二章 電子認證處事機構
第五條 電子認證處事機構,該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從事電子認證處事的專業技能人員、運營打點人員、安詳打點人員和客戶處事人員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四)具有牢靠的策劃場合和滿意電子認證處事要求的物理情況;
(五)具有切合國度有關安詳尺度的技能和設備;
(六)具有國度暗碼打點機構同意利用暗碼的證明文件;
(七)法令、行政禮貌劃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電子認證處事許可的,該當向信息財富部提交下列質料:
(一)書面申請;
(二)專業技能人員和打點人員證明;
(三)資金和策劃場合證明;
(四)國度有關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能設備、物理情況切合國度有關安詳尺度的憑證;
(五)國度暗碼打點機構同意利用暗碼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信息財富部對提交的申請質料舉辦形式審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抉擇。
第八條 信息財富部對抉擇受理的申請質料舉辦實質審查。需要對有關內容舉辦核實的,指派兩名以上事戀人員實地舉辦核查。
第九條 信息財富部對與申請人有關事項書面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等有關部分的意見。
第十條 信息財富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可能不予許可的書面抉擇。不予許可的,說明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許可的,揭曉《電子認證處事許可證》,并發布下列信息:
(一)《電子認證處事許可證》編號;
(二)電子認證處事機構名稱;
(三)發證構造和發證日期。
電子認證處事許可相關信息產生改觀的,信息財富部該當實時發布。
《電子認證處事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一條 取得電子認證處事許可的,該當持《電子認證處事許可證》到工商行政打點構造治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處事機構,在提供電子認證處事之前,該當通過互聯網發布下列信息:
(一)機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二)機構住所和接洽步伐;
(三)《電子認證處事許可證》編號;
(四)發證構造和發證日期;
(五)《電子認證處事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時間。
第十三條 電子認證處事機構在《電子認證處事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改觀法人名稱、住所、注冊成本、法定代表人的,應自完成相關改觀手續之日起五日內憑據本步伐第十二條的劃定發布改觀后的信息,并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信息財富部存案。
第十四條 《電子認證處事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要求續展的,電子認證處事機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信息財富部申請治理續展手續,并自辦結之日起五日內憑據本步伐第十二條的劃定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章 電子認證處事
第十五條 電子認證處事機構該當憑據信息財富部發布的《電子認證業務法則類型》的要求,擬定本機構的電子認證業務法則,并在提供電子認證處事前予以發布,向信息財富部存案。
電子認證業務法則產生改觀的,電子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