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與界說
第一條 為了擔保域名爭議辦理措施的合理性、利便性及快捷性,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辦理步伐》(以下簡稱《辦理步伐》)的劃定,擬定本措施法則。
第二條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辦理步伐》而舉辦的域名爭議辦理措施受本法則及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按照本法則擬定的《增補法則》所約束。
第三條 本法則(以下簡稱措施法則)中涉及的下列術語的寄義是
(一)《辦理步伐》: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擬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辦理步伐》。《辦理步伐》組成域名持有人與域名注冊處事機構之間的域名注冊協議的一部門,對域名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二)注冊協議:指域名持有人與域名注冊處事機構之間所簽訂的域名注冊協議。
(四)投訴人:指對相關域名有爭議,并依據《辦理步伐》與《措施法則》向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提出投訴的一方當事人。
(五)被投訴人:指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冊打點機構: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冊處事機構:指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授權,認真受理域名注冊申請并完成注冊的機構。
(八)域名注冊署理機構:指在注冊處事機構授權范疇內接管域名注冊申請的機構。
(九)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指經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承認與授權,認真辦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爭議的機構。
(十)專家組:指由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指定的審理有關域名爭議投訴的一名或三名專家構成的小組。
(十一)專家:指由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承認,并在域名爭議辦理機構網站上專家名冊中發布的、有資格接受域名爭議辦理機構域名爭議專家構成員的人。
(十二)《增補法則》指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按照《辦理步伐》和《措施法則》擬定的增補法則。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與送達
第四條 域名爭議案件文件的提交該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域名爭議辦理機構向一方當事人傳送的任何文件,必需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送副本;
(二)專家組傳送給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文件,必需同時向域名爭議辦理機構和另一方當事人傳送副本;
(三)文件傳送方有義務為其傳送的文件保存記錄,以記實有關文件傳送的詳細事實和環境,供有關當事方查閱,并用以建造相應的陳訴;
(四)當傳送文件的一方當事人收到通知,被奉告未收到其所傳送的文件時,可能傳送文件的當事人本身認為未能樂成地傳送有關文件時,應當事人該當即將有關環境通知域名爭議辦理機構。從此,任何文件的傳送與回覆均該當依照域名爭議辦理機構的指示為之;
(五)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通知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更新其具體的聯結信息。
第五條 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有責任采納有效法子,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可能域名爭議辦理機構為使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而實施以下行為后,上述責任即視為清除:
(一)憑據域名注冊打點機構及域名注冊處事機構WHOIS數據庫中記錄的域名持有人、打點接洽人、技能接洽人、承辦人和繳費接洽人的所有郵政通信及傳真地點,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的;
(二)憑據域名注冊打點機構及域名注冊處事機構WHOIS數據庫中記錄的域名持有人、打點接洽人、技能接洽人、承辦人和繳費接洽人的電子郵件地點,可能當域名對應于一個網站時,憑據該網站接洽方法中提供的電子郵件地點向被投訴人傳送電子形式投訴書(包羅可憑據相關名目送達被投訴人的附件)的;
(三)憑據被投訴人自行選擇并通知域名爭議辦理機構的其他通信地點,及在可行范疇內由投訴人按照第十一條第五項提供的所有其他地點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的。
第六條 除前條劃定的景象外,依本法則向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傳送的任何文件均該當按照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指定的方法舉辦。在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沒有指按時,通過選擇以下三種方法舉辦:
(一)通過帶有傳輸確認的傳真方法傳送;
(二)預付郵資并通過帶有收據的郵寄或郵政快遞方法發送;
(三)在能得到傳送記錄的環境下,通過網絡以電子形式傳送。
第七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辦理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該當憑據域名爭議辦理機構《增補法則》所劃定的要領和方法(包羅份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