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吃飯,掃碼點餐需要微信登錄;上網購物,僅瀏覽店鋪就收到商家短信;沒有下載的App,美國服務器租用,甚至能發來“問候”……大數據時代,人們似乎無法逃避被收集數據的現實。如何更好地規避數據收集使用帶來的風險,也變得越來越重要。
近幾年,全國政協委員彭靜持續關注數據領域問題。2021年兩會,她帶來兩份提案,建議盡快完善“數據生產要素市場化”配套法律制度,以及加強互聯網平臺企業數據競爭規則。
重構數據產權制度,建議以控制權替代所有權
彭靜在建議中指出,數據生產要素的“市場化”釋放了企業潛能,但也帶來許多新問題。
比如數據確權的問題,由于數據并不強調獨占權、不會因使用增多而減少等特性,現有權利類型很難適應數據產權的需要。
如何重構數據產權制度?彭靜在建議中給出兩種思路:一是以是否公開、遷徙、交易等因素,云主機,確定是否給予排他性權利;二是設置“數據控制權”,替代所有權作為排他性權利安排。這樣的制度設計旨在突破“所有權—使用權”的法理范式,適應數據強調的訪問和利用權利的需求。
具體到互聯網平臺領域,數據權屬不清晰,數據流動受阻,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行為泛濫。平臺企業事實上獨占用戶數據,并利用生態圈黏性捆綁消費者,以“二選一”“屏蔽”“流量劫持”等方式排斥其他經營者。
彭靜建議要加快數據要素流動機制落地,鼓勵地區建立數據確權制度,鼓勵行業探索數據要素定價機制,建立數據安全利用及數據交易的標準化體系。
更新數據競爭監管機制,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數據競爭行為也需要規范。彭靜在建議中提到,現有數據競爭監管機制存在監管機關缺乏協作聯動、互聯網平臺企業合規體系滯后、監管措施跟不上數字經濟行業發展等問題。據此,彭靜建議針對金融、健康、教育、通訊、營銷等特定行業與領域,制定數據競爭監管行政法規,落實責任主體。對不同類型、不同技術經濟特征的互聯網平臺,分類設計監管機制,實現精準監管。
在互聯網競爭生態中,超越限度采集個人信息、打造信息“繭房”、算法歧視、不明確告知用戶數據用途等現象時有出現。消費者則因數據處理的復雜性與信息不對稱,缺乏維權資源與手段。
基于此,彭靜建議要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進程,細化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履行算法說明義務的具體場景及監督機制。
彭靜認為,保護用戶利益的路徑,要將重心從前端轉向于后端,即從“用戶的同意”轉向“數據使用者的使用行為”。從規范數據使用行為入手保護用戶人身權利等權利,對數據使用行為規定嚴格的保護隱私、商業秘密的義務。
在具體監管內容方面,彭靜認為應該堅持平臺企業問責原則。落實包括企業個信保護負責人、數據處理風險、影響評估機制等企業數據合規制度,建立企業合規指南。